兰州车祸,其他受损车买的保险会赔吗?
本案的追偿工作应使用一个“代位追偿”或是“代位求偿”的保险原则,

这个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在法律文本的60至63条均有描述,这里不一 一详细表述。
具体描述如下: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使用该原则的几个必要条件:
1、 首先,事故车辆必须投保了相应保险;
2、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 受损的车主(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由此可见,肇事第三者是否有能力赔偿,不是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肇事车辆负全责且无力赔偿,应该尽快采用“代位追偿”原则,即受损车车主向自己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取得赔偿,并转让权利,保险公司向肇事第三方“代位追偿”。
车辆损失的赔偿工作可按如上方式处理。
但是
代位求偿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这里说的是“一般”,如何解决“一般”这个问题呢?如何解决“医药费”赔偿问题?
1、 对于没有在治疗的死者,或者已经结束的伤者,迅速进行司法程序,不调解,等法院判决,出具判决书。用法律文书的方式 将人身伤害赔偿,法院确定为第三者责任赔偿和车人人员责任赔偿。责任赔偿属于财产险类;
2、 由当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银保监局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启动“代位追偿”工作;特事特办,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综上,保险起的是“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日常生活,风险无处不在,有些车主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开车技术好,不会撞别人,保险都没有办理,或没有保全保足。本车没有保险,就无法适用“代位追偿”原则,这么大的损失,肇事第三者没有能力赔偿,事故赔偿工作就无法推进了。
甘肃2400万天价保险拒赔案?
每当看到这种骗保的案例,我就气不打一处来,可能是我见不得这种歪风邪气,爱抱打不平,因此言语难免会有过激之处,不管我的回答能否通过审核,我也要把自己的看法一吐为快,至于大家能不能看到那就听天由命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按我理解的比喻就像两个赌徒,用投保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在做赌注,如果投保者健康幸福就是两方双赢,如果投保者不幸夭亡便是两方双输。但焦小云案却是两方把赌法改变成了另一种模式,更像是保险公司赌投保者不敢以死来换取保险金(如此高额的报险单在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会不了如指掌。但是在保险公司员工们拿着高额的投保分红的时候,都选择了对赌局的默认)。而投保者更像是赌只要保险公司能赔钱,我就死给你看看,能换的投保受益人的荣华富贵,我就算死了也值得啦。双方白纸黑字都立下了字据为证,事故发生之后,投保者以生命为代价结束了赌局,作为赌徒一方的保险公司,有何理由和权力单方面宣布赌局无效?如果投保受益人不接受理赔,告保险公司以重金诱导投保人死亡是否合情合理呢?那保险公司是不是能够接受得住这样的责任呢?
保险公司的宗旨本该是一种社会保障,它的组成应该有一个稳固的团队,但是现在它的员工任用就像是在坐流水席一样,每年随时都可以更换好几批业务员,并且人人都可以像传销人员一样的去上岗,这本身就是一种病态太过于不正常,一个员工都如此流动的公司又怎能给社会一个诚信的形象呢?
其实只要“赌局”合理,自然会全民自动参与进来投保,而保险公司所需要做的就是根据每个人的诚信度来选择投保人的最大投保额,超过其风险范围就不跟他玩了,绝非不是像现在这种高薪雇请业务员到处拉亲戚朋友,给他们近保额一半的分红作为提成的方式,给保险公司自身形象抹杀的都快不如传销组织啦。
我甚至建议不管何种情况,只要投保者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理赔,属不属于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发现有诈骗行为后,由公安机关追缴受益人理赔款进财政部门,追缴额度最多不超过理赔款的一半以上。毕竟受益人失去至亲也该得到人道补偿吧?何况有保险公司控制着最高投保额,也创造不出来天文数字。
一个公平的投保环境会让保险公司和投保者双方受益匪浅,真心不希望再看到这种尔虞我诈的新闻长期出现在我们的眼前,欢迎大家共同探讨研究,期待大家的评论留言。
导致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导至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1、很多收费口积车严重,收费口少,或者坏掉。这些灾难本来可以避免,都是人为造成。
2、经常看到为什么收费站那么多通道不放行,只放行几个通道,为什么?这是导致收费站车辆积压过多,一旦后方车辆刹车失灵,前方等缴费的车辆便会遭受灭顶之灾。
3、这起车祸既有外地车辆对于陌生路况不熟悉的因素,也有司机在行车途中不注意检查车辆,优其是大下坡路段对刹车的检查,还有收费站卡点选址没有充分认真的分析导致的结果,逝者到了天堂,没有了任何的痛苦,但是伤者却要承受一辈子的。
4、制定交规应该有个前提理念:安全高效快速通行!而不是为了创收,为了多收钱!现有交规很多都要修改,理念认识就落后了!
5、在长坡段中间修大型停车场,每辆大货必须强制进行休息半小时和冷水车胎降温措施办法,事故会大幅降低。
兰州收费站特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这起特大交通事故,让人想着都后怕。一辆车损了一排车、伤了一排人,这是不常发生的事故。主要原因,可能还是由于其特殊的路况导致的。
11月3日晚19时21分。在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站,一辆重型半挂载重牵引卡车由南向北行驶,经长17公里长下坡路段,行驶至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时与多车相撞,造成14死、34伤(包括肇事司机受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并且造成3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兰州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展开救援。据肇事司机自述,是因刹车失灵。其已被警方控制,正在接受调查。
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可能不仅仅是肇事车辆的问题。对兰州南收费站附近路况熟悉的朋友都知道,那是一段长达十几公里的持续下坡路,长时间的刹车止动,极易造成刹车片过热、甚至失灵。这种状况对于小轿车和客车来说,可能出现的几率还小一些,因为其自重轻。但这一路段经常有大量的大型载重卡车经过,对于这些车辆来说,通过如此长的下坡路,既是对车辆刹车的考验,也是对司机的考验。导致通过这一路段的大型货运车辆的刹车装置经常会出现问题,极易造成撞车等事故。
再加上如今的远途货运利润低,为了提高利润多数货车都超载,这便加大了刹车出问题的概率,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也有司机指出,兰州南收费站所处的位置不太合适,距离破路太近,等待缴费的车辆经常要排长长的队伍,长时间在破路上刹车等候,难免会导致车辆刹车装置出问题。
此次事故损伤程度如此之大,也与排长队等候不无关系。
诚然,坡形路段是由于自然的地势条件导致的,不易改变。也许可以在适当的位置增加一些紧急避险区域,以缓解车辆问题导致的拥堵、排长队的状况,从而减少撞车等事故发生的概率。
特殊的路段,有必要采取特殊的设计、规划和管理。因地制宜,方便通行、也方便监管。同时也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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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驾标准是多少毫升?
酒驾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是属于酒后驾车。酒驾规定: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就是醉酒驾车1、饮酒驾驶处罚标准
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②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②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3、酒驾从重处罚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④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⑤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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