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病死人尸体允许带回家吗?
在医院往生的话,医院通常会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亲属一般都会在殡仪馆举行追悼会和遗体告别仪式。当然如果逝者亲属要求带回家进行上述仪式的话,医院也会尊重家属的意见的。不过将逝者遗体带回家需三思,可能会影响邻里关系。

打捞起来后人体仍然能保持着骑车姿势?
题主说的是11月16日广东揭阳普宁军埠镇大长陇村女子骑电动车落水死亡的事吧,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确实有些诡异,可仔细思考分析一下,也不难得到答案,下面请看我的分析。
落水并非直接死因如果女子开的是辆汽车,那么落水后因为车门打不开所以溺水而死,这还是能说得通的,可这是一辆电动车啊,没有车门或者其他阻挡,哪怕是在水中也可以稍作挣扎然后挣脱,从而浮出水面呼救,如果会水的话更是可以自救,不可能直接淹死的,溺水需要一个过程,挣扎的过程,这可能会持续几十秒甚至几分钟的时间,而女子一点挣扎痕迹也没有,所以我认为她的直接死因并不是因为落水。
触电才是主因哪种情况下人才会保持一动不动的姿势溺水死亡呢?
睡着,肯定不可能,骑电动车如果睡着了,早就倒在路上了哪有机会冲进河里,就算是掉进河里之前刚睡着,那落水的时候也会醒了的。昏迷,这种说法我也考虑过,但排除了,昏迷是一种无意识的状态,虽然也不会挣扎,但也不会僵硬啊。触电,我认为只有这种可能了,触电状态下,人的四肢会被麻痹无法动弹,所以会保持着骑车的姿势直到溺死。落水前触电的可能性不大我觉得这种可能性不大,如果女子在落水前就已经触电,此时身体麻痹无法动弹,也就无法保持平衡,应该摔倒在路边才对,而不是掉入河里,除非她是在接近河边的时候才触电的,此时如果触电,车子可能由于惯性继续前冲掉进河里,但电动车在骑行时,并没有什么直接接触到电路的机会,这种可能性不大。
除非是事发时有下雨,而且是大雨,雨水很可能会导致电动车漏电,从而导致女子触电落水,但相关报道都没有提到这一点。
很可能是落水后触电我觉得有可能是这样,女子骑车时候一个不小心冲进了河里,河水浸湿了电动车的电池电路,水中又极易导电,所以女子在落水后马上就进入了触电状态无法动弹,在这种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她很可能1分钟都坚持不了就溺水而亡,死后身体僵硬,保持了骑车时候的姿势,直到打捞出来还是这样。
冷冻尸体的条件?
人体冷冻是一门新兴的科学,主要研究体温对寿命的影响。降低体温的实验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果将人的体温降低两度,那么一个人便可以多活120到150 年。果真如此,人类就能活到700甚至800岁。但是,实验刚刚开始,所以现在向世人宣称“我们已征服了死亡”还为时尚早。
从基本的物理和化学规律,可以推导出长时间储存动物细胞,通常需要-120℃,当然-196℃更好,在这样的温度下,一切化学进程都几乎完全停滞,除非储存时间以地质时间为标尺,此时惟一的伤害来自于高能射线的,但这通常需要数百年的时间才会具有真正的威胁。数十年的研究,科学家发现,冻结和复苏动物细胞时,存在一个明显的危险温区,0~-60℃,损伤主要发生在这个温区。如何度过这个危险温区安全抵达-120℃,就是研究的重点,先让我们看看在冻结动物细胞时,可能发生的事情。
细胞的冻结,通常是从-5℃开始,这是因为细胞内外的液体都是盐溶液。当细胞内外的液体进入过冷态后,细胞外液率先结冰,这些冰基本上由不含盐分的水构成。如果降温过快,这些冰就可能突破细胞膜进入细胞,或者细胞内液也迅速开始结冰,这些快速生长的冰晶几乎一定会导致细胞膜发生严重损伤,复苏的希望就此终结。那么抗寒生物的能力从何而来?答案是甘油类抗冻物质的合成。
甘油溶液的冰点很低,当细胞外液开始结冰后,胞内液的温度还在冰点之上。而伴随着结冰的过程,外液的盐浓度开始上升,在渗透作用的影响下,细胞开始脱水,速度因细胞膜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细胞体积收缩,一方面可以规避胞外的冰晶,一方面还可进一步降低胞内的冰点。所以,这些抗冻生物的细胞在自然环境的低温下,大多并没有被真正冰冻,这就有效了防止了冰晶的损伤。而这些抗冻物质的存在,还可防止细胞过度脱水收缩带来的损伤,同时使得有害物质的浓度不会上升得太高,减缓了可能的化学伤害。
但要想在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保存细胞,零下数十度的温度是太高了,不冻结住胞内的液体,化学损伤就无法真正避免。而冻结胞内液体的时机选择就是关键中的关键,如果一直低速降温,那么细胞就可能过度收缩,同时高浓度的胞内溶液将直接损伤细胞。所以,我们需要当细胞收缩恰到好处之时,急速降温冻结住胞内液体。而研究显示,不同的细胞,安全冻结的降温以及复苏的过程差异很大。这就是为什么,直到今天为止,器官移植中“浪费”现象非常严重,一个器官由太多不同类型的细胞构成,要长时间的安全冻存,今天的科技还无法做到。当然对低温生物学的研究,已经大幅度地延长了器官的保存时间,比如肾脏,从前离体后,必须在6小时内移植,而通过低温抗冻液体灌流术,已经可以延长到72小时,但这点时间依然太短。许多志愿捐献的器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本来不及移植给任何人,就彻底地死亡。这是不是意味着,类似冬眠机这样的东西永远都只能属于科学幻想呢?低温生物学的新发现,也许可以帮助我们开辟另一条安全冻结之路。
学医后是不是经常被问到你们解剖尸体吗?
学医的时候的确有朋友问到过这样的问题。你们医学生解剖尸体么?是什么样的感觉?人体的内脏都长什么样子啊?大脑是不是像豆腐花?心脏是不是长得像一颗椰子?各种稀奇古怪的问题,大家都很好奇。对于人体结构来说,最清楚的肯定是医疗界的人士了。其他行业的人员不问你问谁呢?医学生从一无所知,到对人体结构有所了解,需要经过大量系统专业的学习。他们在学校里面需要通过解剖学、系统解剖学、局部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课程来了解人体的基本结构和在不同条件下的机能变化。这些课程中最让大家刺激和兴奋的莫过于解剖实验课了。
实验课的尸体我们也称之为老师。他们为医学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许多外科一把刀都是从学校的解剖尸体开始,慢慢成长为独当一面的专家教授。在开始解剖之前,我们要对解剖的组织结构进行背书。周围的血管神经走行如何,肌肉肌腱在哪个位置。不会像传说中那样,摆上一具尸体由学生们自行操作,乱搞一通。这是不可能的。毕竟教学尸体很难找。谁会愿意让自己的亲人遭受"千刀万剐"的酷刑?因此,对于这样的以身示范让我们成长的老师,你敢乱动刀么?有的同学在刚开始接触尸体解剖的时候出现呕吐、昏倒、脸色苍白的情况。这在医学院校司空见惯。但是并不妨碍这些医学生们在以后的职业生涯里成为医学界大咖,医院一把刀。正因为我们保持对生命的敬畏,才能更尊重生命,更了解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医务工作者,了解医学,才会敬畏生命。才会放下面对医学工作者的屠刀,和白衣天使们一同和病魔做斗争。欢迎关注儿科恩铭,了解更多育儿保健知识。如果觉得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留言评论转发点赞。谢谢。
行刑后的遗体怎么处理?
在中国古代,犯人被斩首之后,亲属是不允许过去收尸的,如果违反规定,给死刑犯收尸的人会一律同罪!
现如今,每年因为一时思想堕落而犯下极端罪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不胜数,又因为广大民众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憎恶,注意力基本上都在罪犯的判决结果上,而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关于死刑犯尸体的问题没有多少关注度,另外也考虑到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因素,也没有多少媒体关注报道,所以有很多人对于死刑犯的遗体这一方面的认知度不够。
事实上,死刑犯尸体的处理问题是一项重要的问题,由此引发出来的关于家属收尸权以及器官捐献等问题也尤为重要。
死刑犯尸体归属权的相关问题怎么处理?
家属收尸权死刑犯在被死刑执行后,由公、检、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死刑犯是否死亡先进行确认,确认死亡后,再进行死刑犯尸体的下一步处理。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会有由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对死刑犯的尸体进行火化,法院发出《骨灰领取通知书》通知死刑犯的家属限期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逾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通知的逾期无人领取后,自行对罪犯骨灰做出处理,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古往今来,收尸权是历史中的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对于亲人的思念和传统风俗,神圣不可侵犯。“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司法机关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后,应当通知家属到场,对于如何处理死刑犯尸体征求意见,没有家属或者家属已经明确表示具体处理的意见的,司法机关应该尊重家属意愿,允许家属给死刑犯收殓尸体,入土为安。
虽然法律是这样允许,但一般来说,遗体不会归还给家属,因为中国死刑执行除了注射死刑外,还有枪决。出于人道主义和情感的角度,死刑犯受到枪击之后,伤口绝对会比想象中的更惊悚,甚至会给家属造成非常严重的心理阴影。所以,国内的相关单位一般会一条路地处理死刑犯的尸体,直接通知殡仪馆收尸火化,全部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既节省了流程,也减少了家属的伤感情绪。
死刑犯尸体的器官捐献问题虽然很多罪犯在判死刑前犯下过罪大恶极的罪行,但他们在死之前经过教育和改造,很多都会悔悟,想位世界做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弥补和贡献,好减轻一些自己的罪恶。他们自己或家属会主动签署捐献协议,把自己有用的身体器官捐献给医疗机构,帮助那些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恢复健康。
死刑犯死后捐赠的遗体是我们国家的器官和医疗研究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表示,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然是死刑犯!可见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对我们国家的器官移植资源贡献巨大。
中国协和医院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
死刑犯和普通人一样,拥有对自己的人身器官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和侵犯,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之前没有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或者家属不同意死者捐献的话,执法机关不得私下强迫或者自行决定捐献,应尊重死刑犯的权利。
在中国这样的法治社会中,按理说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已经代表其完成了法律对他的惩罚,而国家依然将其遗体进行妥善的处理,遗体不归还给家属、不给家属造成二次打击,无疑是充满人情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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