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雾里看花剧情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意定监护的误区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基于迫切的老龄化社会需求,意定监护制度在2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得以确立,基本确定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框架。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2021年的《民法典》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确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在立法的指引下,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已经逐步展开,但是时至今日,社会大众对于意定监护还存在许多误区。
2、一、意定监护不同于法定监护
3、法定监护简单说就是法律替当事人做主,法律为被监护人撑腰。法定监护是对意思自治不足的补充,法定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直接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和职责等。法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不具备或者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监护是剥夺自我权利。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概括性监护,包括对人身、财产等都有代理权,法定监护是替代决定。对于未成年人,法律优先适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4、意定监护制度的特点在于:尊重自我意愿、意思自治优先,可以排除法定监护“家长式”的强制干扰。意定监护是意思自治向外的扩张。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人选由被监护人自行决定。意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在订立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是协助决定,意定监护的内容可以自由约定,我的人生我做主,通过协议约定监护的时机、方式、权利和义务。对于成年人,优先适用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意定监护制度,让更多的人尤其是老年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法律协议为自己指定监护人,为将来的生活提前做好安排,放心享受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
5、二、意定监护不同于意定代理
6、(一)意定监护的法律基础是意定代理,法定代理的法律基础是法定监护
7、意定监护是忠于本人意愿的代理,意定监护的法律基础与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意定代理制度类似。意定代理制度设立的前提是尊重本人的“私法自治和自我决定权”,即接受本人(被代理人)委托,经本人同意的代理人,其从事的行为对本人产生效力。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最显著的不同的是,法定代理通常是由基于法定监护身份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往往可以“自以为是”,替代被代理人(被监护人)做出决定;而基于委托关系的意定代理中,代理人一般只能忠于本人意愿而做出协助性的决定。
8、(二)意定监护的侧重点是代理成立后的行为能力变化,意定代理的侧重点是代理事务完成
9、意定代理和意定监护的核心虽然均为委托,但意定代理在委托成立和生效时不涉及行为能力的变化,所以意定代理并不侧重考虑本人能力,而是强调代理本人完成事务。意定监护成立和生效时,因为被代理人(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发生了变化,所以要侧重考虑行为能力,尊重被代理人(被监护人)的残存能力和自主决定。由于意定监护制度中本人行为能力的不确定性,要在本人真实预先意愿的基础上,追查本人残存能力,协助本人做出决策。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对特定事项的客观性全权代理只是特别的或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10、(三)意定监护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11、意定监护是被代理人(被监护人)因疾病、高龄、意外等种种原因造成的意识和行动能力不足时,将自己的生活、医疗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决定权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的制度,这些代理事项涉及个人生活、医疗事项。尤其是当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本人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对与其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委托事项,本人已无能力独立实施,更无力进行监督。因此,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这样的委托代理协议已经不完全是自由允诺型契约,而是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的代理契约。
12、(四)意定监护需要公权力监督
13、意定监护制度要求,在做与脆弱的本人人身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时,必须细致地考察本人真实意愿,挖掘本人残存意思能力,以尊重并保障被监护人意愿为核心,协助或替代他人做决定。意定监护制度,不同于意定代理,更要注重交易安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因本人的脆弱性、协议的特殊性和双方的不对等,需要考虑公权力监督的介入。
14、三、意定监护不同于赡养或遗赠扶养
15、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是老年人。意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依照意定监护协议履行人身照管、医疗救护、财产保护、权益维护、事后事务等监护责任。老人本人对意定监护人不应当抱有不恰当的期望,如赡养或饮食起居的生活照顾等。
16、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并不能完全代替或者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反,在子女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消极不履行义务时,还可以依据意定监护协议代理老人维权。
17、遗赠扶养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署,对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便产生效力:遗赠人在生前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协议中指明的财产,但不得处分,以此保证扶养人获得遗赠的权益,而扶养人也必须对遗赠人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当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依约获得财产,从而实现协议权利。意定监护是附条件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18、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上的必然逻辑联系。遗赠扶养提供扶养照顾的,是日常的生活衣食住行无论大小问题,但意定监护是重大事项的个人意志表示,比如健康医疗方案、财产支付处分等。遗赠扶养照顾的内容广泛,涉及生活中的各类情节,可能不能百分百完全约定详尽,但意定监护的内容是可以由个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预先安排设置的,监护人只需完成设置好的相关事项即可。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一般不能干预、支出老人财产的使用,而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在关键时刻必须替老人着想,落实财产的支出、安排。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在老人亡故后可以获得相应财产,但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并不一定获得被监护人的财产。
19、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委托代理,意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代理,但是意定监护制度并不排斥意定监护人身兼数职,照料和服侍老人的饮食起居,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意定监护人要履行这些义务,还应当和被监护人另外订立遗赠抚养协议。一般不建议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设定为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以避免扶养人又是监护人,对委托人造成不利或伤害。
20、四、意定监护不同于家事代理
21、有人认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意定监护人就可以在医院通知书上签字、享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哪怕不结婚也可以享有某种程度的家事代理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意定监护只有当本人被宣告失能失智后才可生效,此时本人已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事代理是因为缔结婚姻关系后,自动地享有等配偶身份因而享有家事代理权,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影响。
22、《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3、成为意定监护人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事务为所欲为。如果意定监护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监护事务的处置方案,那么意定监护人必须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来管理监护事务。
24、以爱的名义——我国《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
25、你办事,我放心——选定合适的意定监护人
26、我的人生我做主——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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