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厦门写真团购和未经允许擅用顾客写真推广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写真拍完后,竟被摄影机构私自用于商业推广,为此,消费者一纸诉状,要求摄影机构撤销写真,并公开道歉。
2、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3、2018年10月,黄女士前往某摄影机构拍摄写真。谁知,摄影机构在未经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她的写真用于宣传,还私自加了广告文案。黄女士发觉后,立即联系摄影机构要求删除。摄影机构信誓旦旦表示,已将未经允许的写真删除处理。同时,愿意退还拍摄费999元,并补偿1000元“当作请客吃饭的费用”。
4、可是半年后,黄女士却在该摄影机构发现,自己的写真竟然还在该机构供客人选样的平板电脑上展示,同时,该摄影机构还未经同意将黄女士的写真发到机构官方微博和微信朋友圈。
5、该摄影机构用于商业推广的微信朋友圈截图
6、对此,黄女士认为摄影公司侵权,再次跟对方交涉。但该摄影机构答复,这是“美的分享”,并不认为自身存在过错。不过,摄影机构也表示,如果黄女士坚持,可以致一封道歉信,并额外补偿赠送一些小礼品以示歉意。黄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黄女士便一纸诉状将摄影机构告上法院。
7、黄女士起诉称,摄影机构在她明确反对之后,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写真,侵犯她的肖像权、隐私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摄影机构的官方微博、微信公开赔礼道歉。
8、摄影机构负责人则辩称,发布黄女士写真的微信由员工个人在使用,与公司无关;而将黄女士写真提供给客人选样,也仅限于店内,并不对外公开展示,没有造成广泛影响;至于公司的官方微博,因浏览量低,仅有1人评论,同样没有大范围传播,而此前黄女士也曾在个人微博上发过该幅写真,这表明其对写真展示不反感,由此推定,黄女士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9、法院判决:该摄影机构侵犯了肖像权
10、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机构未经黄女士同意,将其写真在官方微博加水印公布,在其公司微信朋友圈发布并存放在ipad中供客人选片参考,系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了黄女士的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女士主张摄影机构侵犯其隐私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1、关于黄女士要求摄影机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范围应限于其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故对黄女士要求摄影机构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12、故法院判决,摄影机构向黄女士赔礼道歉,在微博、微信上连续一周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并向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
13、然鹅,判决生效后,摄影机构不肯履行判决,还把黄女士“拉黑”。等不到道歉,黄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法院执行法官强调,若到期未履行,有可能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15、因此,在法院的威慑下,摄影机构按要求发布公开的致歉声明,并履行赔偿,案件顺利执结。
16、近期,《民法典》的出台,给了肖像权新定义,也进一步保障了每个人的肖像权。
17、问:《民法典》关于个人肖像权是怎么规定的?
18、答:《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及第1019条第1款,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19、问《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的?
20、答:民法典第1020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该条规定合理使用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同时,具体适用条件亦有如下限制: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的合理使用限于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因而不适用于制作、公开肖像以及使用未公开的肖像;新闻报道及公共环境展示的合理使用均应符合“不可避免”的条件;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合理使用应限于必要范围。
21、由于合理使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肖像权人利益的平衡,因而有必要结合行为目的、范围及程度以及肖像权人的身份、知名度等认定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比例。例如,公共环境展示如使用的是突出肖像权人形象的照片,则不应援引合理使用;又如,商业性使用即便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贡献,也不应构成合理使用。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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