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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认真分析了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生“教室门”事件各方的法律责任,其中指出,对于不雅视频的上传者、传播者,可能会触犯刑律,或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黑龙江科技大学一男女在教室发生不雅行为#
随后,也有不少网友评论指出,如果仅仅是下载、供自己观看,不存在所谓的传播,或者只是简单转载、并且没有牟利,应该不构成犯罪。确实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的争议,今天我们就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在出租房内用自己的QQ号创建多个QQ群,并出资找人,利用技术手段壮大QQ群,每天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链接,供群友点击观看,并向群成员收取每人10元的进群费。随后,本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胡某等(化名)学习王某创建QQ群,并发送淫秽视频链接(经鉴定均为黄色淫秽物品),进行非法牟利…(来源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笔者稍作整理)
1.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传播淫秽物品时存在的牟利行为的,则应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实际上,不管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在客观要件上存在着共同点,即行为人客观上均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即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而从主观目的上来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并且,从量刑幅度上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罪基本刑期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比而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明显较重,即基本刑期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区分主犯从犯进行分别量刑。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只有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犯罪,并且是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在QQ群内传播的淫秽视频属共享,但三被告人均为各自在互联网、移动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并且最重要的是,三人各自进行牟利,存在共同行动、共担风险和共担损失,以及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人民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共同犯罪,按一般犯罪定罪处罚。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人民法院认定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谈论到坦白和自首,尤其是这些情节对于量刑造成重大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是:一是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二是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
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而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以案为鉴,以案为例,在此笔者再次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们,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吃瓜、看热闹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是,应该正确使用网络,规范自己的言语表达,尤其是发现淫秽信息时,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以及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安全的网络环境。否则,心存侥幸的话,一旦违法违规、涉嫌犯罪的,被抓必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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