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祥康快车撞大树这个问题,搭同事便车回家因超速撞向大树受伤花去一万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普法宣传
基本情况:最近,家住潍坊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某日下班,突遇暴雨,因此便让平时对其素有好感的同事小张驾驶其2020款奥迪A655TFSIquattro小轿车送其回家,而小张为了在女神面前表现一下,将车速飚到了130KM每小时,结果没控制住车身,径直撞向了路边的一颗大树,导致李女士花去医疗费总共1000元,误工费600元,让李女士苦恼的是小张因为愧疚也不见人影,李女士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可以请求小张赔偿吗?案情分析:案情中所涉及到的是一件民事侵权纠纷以及好意施惠行为(一种无意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单纯地为了增进情谊的行为)因此无常搭便车的行为并不会在李女士和小张之间产生任何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小张的违章行为造成了李女士受伤,完全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因此小张应该就李女士的损失做出赔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小张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毕竟是无偿嘛!但是如果小张是为了打击报复李女士为撞树的,则不可减轻其责任,应当全额赔偿。
题外话:当然这里面也涉及到了人际关系,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小张应当赔偿,但是这件事之后基本上友谊拜拜了吧!哈哈哈哈!
案情扩张:在如今的人情社会中,搭个顺风车、搭个便车是一件很普通也很平常的事情,那么除了李女士遇到的情况外,在发生其他情况,比如爽约、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损失、事前约定免责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爽约:比如李女士与小张约好了下班搭乘小张的2020款奥迪A655TFSIquattro小轿车回家,但是小张给忘了,李女士只能自行回家,由于雨天路滑摔伤花去了1000元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小张与李女士之间就是简单的好意施惠行为,前面我们讲了好意施惠行为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小张业务侵权行为,因此也无赔偿责任,一切损失由李女士自行承担!
二、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导致搭车人损害: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李女士坐上了小张的2020款奥迪A655TFSIquattro小轿车,在路过一路口的时候因超速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相撞造成了李女士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由于李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小张的超速以及小货车的闯红灯行为共同造成的,二人与李女士的损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则由二人承担按份责任(区别于连带责任,二人根据确定的份额各自承担),如果无法确定的则由二人平均责任。
三、事先约定免责:还是李女士与小张,如果李女士与小张提出了搭车请求之后,小张以自己尚未取得驾驶证为由予以拒绝,而李女士对小张说:“没事,老娘相信你的驾驶技术。出了事我自己担”后因雨天路滑撞向路边大树导致李女士受伤,小张应该赔偿吗,如果按照我们普通人的思维,那指定是不用赔偿啊,你自己说的出事自己担,那就是你自己活该,但是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非也非也!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搭车人与驾驶者事先约定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依然需要按照一般侵权来承担责任(民事中只要是涉及到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都无效)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17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结语:法律与道德是一对永远都无法解决矛盾,想要私了,道德标准也是评判标准,但是如果选择走法律途径,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来办,大家觉得呢,希望大家可以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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