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清丰房屋出租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原所有权人不再享有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清丰房屋出租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日,苏某、清丰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清丰公司将其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苏某使用。协议约定租期30年,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否则清丰公司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2017年10月25日,苏某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018年5月20日,清丰公司将该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了给龙华公司。
2018年11月13日,清丰公司于以苏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向苏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9年1月27,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苏某诉请】
请求确认清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清丰公司辩称】
清丰公司作为出租人,因承租人苏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可以依照租赁协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争议焦点】
清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能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孟令权律师评析】
孟令权律师认为,清丰公司发出的案涉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清丰公司无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2018年5月20日,清丰公司已将该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了给龙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虽然清丰公司、房屋受让人与苏某之间没有另行签订变更原租赁合同主体的书面协议,但其实际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在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人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清丰公司向苏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已不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丧失了原租赁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清丰公司无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
二、苏某起诉确认清丰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时未超过法定期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清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苏某在收到通知后于2019年1月27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表示异议,并未超过《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起诉期限。
好了,关于清丰房屋出租和原所有权人不再享有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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