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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今年已是78岁高龄,自从2002年以来妻子和儿子先后去世,只剩下孙子一个亲人,孙子又不能常在身边照顾,老人觉得十分孤单。2004年10月,老人想要再找个老伴儿相互照顾,可孙子却觉得爷爷再婚使自己有失脸面,而且看到一些再婚老人的财产纠纷问题屡见报端,双方子女通常会因为财产分割闹得鸡犬不宁因此坚决不同意爷爷再婚并加以阻拦。
为达到阻止老人再婚的目的,孙子偷偷拿走了老人的户口簿和房产证。老人准备与相识半年的徐大妈登记结婚,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户口簿,还发现房产证也不见了。老人猜到是被孙子拿走了,多次向孙于讨还,但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子归还户口簿和房产证。
这些问题引起我们深思张爷爷再婚受到哪些阻碍?如何帮助张爷爷的孙子正确看待老人的再婚爱在相互供给、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中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现象很是普遍。有研究表明,城市的再婚现象比农村普遍,而且知识分子和离退休干部的再婚要多于工人和农民。老年人再婚问题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果老年人生活美满幸福对整个社会发展也是一个积极的因素。只有老年人幸福,整个家庭才能幸福,整个社会才能幸福。
再婚老年人的心理调适(一)矫正再婚心理动机
老年人再婚首先要以爱的需要为主线,其次是安全的需要和生理等的需要。不少老年人再婚后并不幸福或速配速离,原因就是缺乏坚实的爱情基础,结果给老年人再次造成伤害。因此老年人再婚前必须矫正不良的再婚心理动机,只有从爱的需要出发,才能在再婚后的生活中得到真正的幸福。有些老年人认为再婚只不过是找个“伙伴”,打发日子而已,忽视了婚姻中的爱情价值。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爱情是没有年龄界限的,无论青年、中年还是老年人的婚姻,爱情始终是第一位的。
(二)克服回归心理
老年人总喜欢沉湎于对过去的回忆之中,在心理学上称为回归心理。老年人再婚后往往不自觉地把前后两个家庭加以比较,尤其遇到不顺心的事或发生矛盾时,就会追忆过去爱情的甜美,产生后悔和怨恨情绪,这就在感情上拉开了再婚
夫妻的心理距离。要克服这种心理,关键在于双方都应认识到,过去的已经水远过去了,面对新的家庭,应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努力消除矛盾,不断对自己进行心理调适。只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信任,才能拥有美满幸福的新家庭生活。
(三)适应对方心理特征
老年人有比较稳定的性格、兴趣和爱好。但进入更年期后,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变化。这就要求老年人再婚后尽快了解对方的心理特点,正确对待老伴的性格和习惯,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身体较好的一方要耐心安慰、体谅、理解和容忍对方,避免感情上的冲突。
(四)同等对待前婚子女
再婚夫妇应克服“排他”心理,与新配偶及子女建立新的关系,把双方子女都看成自己的孩子,尽到父母的职责,在衣食起居等一些生活小事上。
老年人再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老年人同年轻人一样拥有勇敢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儿女在孝敬老年人的同时也要支持他们再婚,让所有的老年人键康快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老年人再婚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已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国家法律所给于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2.《婚婚法》明确规定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瞻养义务,不国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清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
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能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年人再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年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年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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