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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犯罪会受到哪些惩罚
古代女子犯罪会受到哪些惩罚
清朝***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充军
骑木驴
杖责
浸猪笼
斩首
各种妇刑
悬吊刑
吊***:这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即用细绳拴住两个***,将女犯悬吊在空中,仅仅让两个脚尖着地。
吊半边猪: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拇趾)捆在一起,然后悬吊起来,在另一侧手脚上悬挂重物。
吊鸭子凫水:用绳子将女犯的双脚捆扎在一起,头朝下倒挂起来,然后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当女犯被呛得即将昏迷时,再将其拉出水面。如此反复进行,受刑者极难忍受。
倒挂金钟:用绳子捆住女犯的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宽喊于空中。
骑木驴游街
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
初期的木驴通常是一面圆长型的木板,下面安装有四条支撑的驴腿或滚轮,于长木板正中间,安装一根约二寸粗、一尺余长的圆木橛子向上直竖,女犯游街时,全身衣裤被完全剥光,***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橛直***去,由四名大汉抬着示众。而在明清期间,木驴刑具则成为一种更为残酷下流的刑罚。
烙刑是最古老的酷刑之一,早在我国殷商时代,纣王和他的宠妃便发明了一种称之为“炮烙”的刑法,即将受刑人赤身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当然,“炮烙”毕竟是一种极刑,只是在治人死罪时才采用。而在审讯人犯时,一般是将受刑者的衣服脱掉,然后将烧红的炭块放在身上,或者用烧红的铁条烙烫犯人的肉体。现代法西斯发挥得淋漓尽致,不但刑具种类繁多,而且手段也更加残忍。许多刑讯者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发明了一些专门用于女犯的烙刑。
电刑
女犯人被剥去衣裤、光着身子躺在刑床上,手脚被皮带紧紧固定住,电极接在***上或者插入***,强烈的电流***着她们身体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使她们***的肉体发出剧烈颤抖。在这种酷刑下,即使是再坚强的女性,也往往被折磨得泪流满面、发出阵阵撕心裂肺的狂叫。
强制排泄
在公开浣肠时,受刑的女犯全身***着,在挟持下被强迫趴跪在示众台上,她的***将高高撅起,后方清楚暴露出来的gang门正对着为公开浣肠准备好的沙台,为了防止女人挣脱,犯人的双手被反剪在背后,两腿被拉开固定在示众台的镣铐上,呈现“人”字型被压制住。
接着负责执行的执法人员用专门的木制漏斗套入女犯的***,用木桶取来略低于人体温度的清水,一次以约略一升的量灌入女犯的肠道里,另外的人员以一类浣肠专用的擀面杖型长圆木棍,垫入女人小腹部轿巧耐和示众台面的空间中来回擀动,使女犯不停地感受到无法克制的强烈便意,通常女犯无法坚持很久,便会在一阵阵身体和***的强烈痉挛中,将肠道中的闭春大量液体喷射到身后的沙台上。
在形成第一次喷射后,女犯会被允许休息约半刻钟的时间,然后重复第二、三次浣肠的进行,而一般在进行完三次浣肠后,女犯身体里的粪尿便差不多已被排空干净,此时犯人便会被架起来,由执法人员为之彻底清洗身体。
浣肠示众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对女犯的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有时受刑的女犯甚至被折磨到当场晕死过去。
所谓yin刑,是指那些专对女性***所施加的种种折磨,这是所有妇刑中最残酷和最令人发指的刑法,是人性兽化最极端的表现之一。
滕条抽yinhu:这是德国人发明的一种妇刑。行刑时,首先剥光女犯的衣裤,将其上身捆绑在椅子上,然后由两人分别提起女犯的双腿,向两侧打开(或者用绳子捆住双脚向上吊起)。接着,行刑者手持滕条照女犯的***使劲抽打,待打得皮开肉裂之后,再将盐水或酒精洒在伤口上。
钢丝捅尿道:与上面刑法类似,将女犯的双腿打开,然后将一根细长的钢丝插入女犯的尿道,向里面猛戳乱捅。由于女性的尿道狭窄而短小,在钢丝的捅扎下,不仅会产生极大痛感,而且会使神经产生竭斯底里的颤抖。
火烧曹营:用打火机或火柴烧烤女犯的***,或者将火柴、纸卷等插入***后用火点燃。
刷洗阴沟:用牙刷或特制的铁刷子伸入女犯***,在其中用力摩擦,然后再向里面注入盐水或辣椒水。
冲下水道:将胶皮管子***女犯的***,然后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开足水向里冲灌。有时也将胶皮管子接在装满辣椒水的橡皮球上,然后挤压橡皮球,使辣椒水进入女犯的***。
拉大绳:这是我国东北的土匪发明的一种刑法,即是将女犯剥光后吊起,然后将拧成股的麻绳夹在女犯的两腿之间,由人在前后拉动,直拉得女犯的***血肉模糊。
老鼠钻洞:将装着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口,然后用火烧烤瓶子。为了躲避灼热,瓶内的老鼠便会连嘶带咬地钻入女犯的***。
生孩子:这是东南亚一带常用的妇刑。刑具是一种伸缩性很大的特制胶管,用刑时,将胶管未开口的一端抹上润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宫。然后用气筒朝另一端打气,待插入子宫内的胶管如皮球般膨胀起来之后,再慢慢地向外拉出。
除上述刑法之外,用棍状物捅扎女犯的***,更是一种使用十分普遍的妇刑。在此基础上,一些刽子手还进一步发挥创造,发明了许多特制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总之,上面所列举的只是近百种妇刑中最一般和极特殊的例子,但仅此便可以看出,一旦人的***毫无节制地迸发出来,各种悲剧便会发生。而在这中间,最悲惨的莫过于女人。
古代对女子的犯罪惩罚!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之效
4.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宫刑: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6幽闭“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清初亳州有一个儒生和他家中的一名婢女相好,儒生的妻子非常妒忌,她得知此事,就取来一些蒜瓣捣碎,塞进婢女的**里,又用针线把**口缝起来。
7.侵猪笼把女子关到猪笼再丢到水里淹,不少女子活活被淹死..
8骑木马古代女子最严厉的刑罚,将中间的木棍插入女子****,然后拉出去游街,在行进过程中木棍不停动作会将整个生殖器完全破坏。是刑罚之最!
古代侵犯***会受到惩罚吗古代中国讲求修身养性,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也看人的修养,至于你说的侵犯***我真是无语问苍天了
古代中国地方上是风俗、家族、官府、礼教、律法交织互相影响的,你说侵犯***这么隐秘的事情鬼知道呢。
涉及人的层面,无非就是家族内部成员和家族外部成员的区别,当然丧心病狂的家族长辈对家族幼辈做你说的事情只能说禽兽行径可能是存在的
古代往往在北方法律和家族宗法持平,南方则家族宗法超越国家法律,人在做天在看,禽兽无非被国法惩处或被家法惩处,或受困于良心
侮辱罪会受到哪些惩罚这要看事情的性质并情节轻重来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当兵会受到哪些惩罚?现在提倡文明带兵,不允许体罚打骂的!我是退伍兵,根本就不是像楼上说的.
偷渡会受到哪些惩罚呢?这种滞留行为在广义的的范围来讲是属于偷渡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你是在新加坡被抓到,会拘留,罚款,并且强制出境。因为你滞留时间不短,所以情节也算很严重的。罚金在新加坡都是相当高的,并且肯定会影响你再次入新加坡境的权利,搞不好你这一生都别想去了
至于回来大陆,是不会管你在其他国家滞留了多久的,只要你的护照还有有效期,都能通过正常渠道回国。
偷渡是指:一种非法的出入境行为,一种非法移民现象。口岸偷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持有效的出入境证件,逃避或蒙混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从口岸偷渡国(边)境的行为。
赵一曼的受刑过程。
日本侵略中国后,为了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斗争,广泛使用了电刑。开始也是使用电话发电机改装的电刑刑具。后来发明了专门的电刑刑具,就传入中国。对于女性受刑人,他们一般使用专门针对女性的电刑刑具。从有案可查的史料看,人们熟知的民族英雄赵一曼是第一个被日本鬼子用专门针对女性的电刑刑具施用电刑的中国女性。
赵一曼出生在封建地主家庭。原名李坤泰、李淑宁,参加给革命后用名李一超,到东北化名赵一曼,宜宾县白花镇人,1905年出生于宜宾县白花乡白杨嘴一个大地主家庭,“少女时代气质高雅,清纯美丽,天生喜欢朴素的生活,嗜书如命。”
“数辩指五四”时期受到新思想的影响,赵一曼早年追求革命。1926年夏,赵一曼加入中国*。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发出了“组织东北游击战争,直接给日本帝国主义以打击”的号召.赵一曼主动向党组织要求上前线参加“反满抗日”的斗争,得到党组织的批准。
她率领抗日健儿转战于绥滨铁路以北的侯林乡、宋家店、黑龙宫一带,艰苦卓绝,奋勇杀敌,威镇敌胆。给日伪以沉重的打击。她身先士卒,作战勇敢,十分关心和爱护战士,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我们的女政委”。赵一曼的威名使敌人闻风丧胆,登报悬赏捉拿她这个“挎双枪,骑白马的密林女王”。
1935年11月15日,为掩护主力部队突围,赵一曼说:“谁说女同志就不能打掩护!”主动要求留下掩护,最后她率150多名战士被敌人包围在左撇子沟,经过一天浴血奋战,击毙日寇30余。激战中,队伍被打散。突围时,赵一曼左手腕受伤,后与4名同志潜入小西北沟窝棚里养伤,不幸行踪被特务探知。3天后,在敌人抓捕她时,赵一曼腿上中了子弹,右腿被打断,露出了骨头。她一头栽倒在雪地上,失去了知觉,不幸被敌人捉住了。
为了从赵一曼口中了解抗联的活动情报,滨江省公署警务厅派员把赵一曼从珠河县转到哈尔滨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看押。这是一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的洁白、庄严的西欧古典式大楼。在那里,滨江省警务厅特务科对赵一曼进行了“严刑拷问和人格污辱,”“甚至剥光全身进行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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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敌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档案《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女士的情况报告》记载,到哈尔滨内后,日本宪兵把她关进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的地下看守所里。警务厅特务科长山浦公久、特高股长登乐松、特高股长、警佐大黑照一和外事股长大野泰治一共4个人商讨怎样处置赵一曼。他们认定:“赵一曼女士,这个略显清瘦且成熟的中国女性。不是普通的农家妇女,在她身上弥漫着脱俗的文人气质和职业军人的冷峻。在任何地方见到她,你都能很快在众多的人当中看出她别于他人的风度。”“肯定是个受过高等教育,在*里占有重要地位的责任者。”“既然逮到了,应进行更加彻底的审讯。总要想法子让她对抗日组织起破坏作用,从而给自己取得功绩。”
特务科的日本宪兵为了逼迫赵一曼供出抗联的机密和党的地下组织,对她进行了残酷的拷问。“用了多种手法,进行了各种尝试,甚至不顾她的伤势,施加残酷的拷打,可是她一直没有改变态度。”据记载,刑讯前后进行过多次,采用的酷刑多达几十种,先采用包括鞭打、吊拷、老虎凳、竹筷夹手指、脚趾、拔牙齿、压杠子、扭胸肉、搓肋骨、……等“轻刑”。轮番折磨赵一曼,让她长时间疼痛难忍、汗如雨下却不昏迷。以此来迫使赵一曼开口,但得到的回答却是她对日本侵略者罪行的控诉和誓死抗日的决心,每次审讯,她总是坚定地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共党身份,强迫一个人说自己不知道的事情,未免太蛮横了吧?你说我是*员,你把证据拿出来!”“你们不用多问了,我的主义就是抗日,正如你们的职责是以破坏抗日会逮捕我们为目的一样,我有我的目的,进行反满抗日并宣传其主义,就是我的目的,我的主义,我的信念。”
日本宪兵又多次采用更残酷的酷刑,严刑逼供。从查到的档案看,所记录的文字十分惨烈,每个字里行间都浸透着血和泪,惨不忍睹:
“……把竹签一根一根地扎进指(趾)甲缝内,再一根一根拔出来,换成更粗更长的签子再一根一根扎进指(趾)甲缝内,再……;改用铁签,烧红后扎进一个个指(趾)甲缝内;最后,把翘裂开的手指、脚指甲一片片拔下来,用钳子反复敲打指(趾)头,把一个薯配个带血的残废指(趾)头慢慢浸入盐水桶里……;从下午灶野一直行刑到深夜。”
“……一口紧一口地往下灌辣椒水和汽油、肚子鼓涨的似皮球,再用杠子在肚皮上一压,灌进去的灌辣椒水和汽油又全从口鼻和下身溢出来。反复数次……;”
“……不断地用鞭子把儿蘸着粗盐捅她手腕和大腿上的枪伤伤口,是一点一点地往里拧,碰到骨头后再不停地搅动伤口……;”“……用烧得暗红的烙铁,烙烫赵一曼女士的乳房,烧得皮肉“滋滋”的响,大量的青烟不断地冒出来。烙铁由红变黑,又放进火盆里烧,烧红再摁在乳房上烫,被烤焦的乳房处脂肪熔化的油一滴一滴地流出来。……赵一曼女士脸色灰白,冷汗涔涔而下,先是狠狠地瞪着审讯她的人,未发一声呻吟。渐渐地明显支不住,昏迷了过去。审讯室里充满了刺鼻的皮肉烧焦的糊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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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时间的刑讯中,面对拷打,“赵一曼女士一直狠狠地瞪着审讯她的人,闭口不语,受过多种酷刑从没有开口喊叫一声。”“无论用什么手段都无法摧垮其坚强意志,其最后的表现,真不愧为一个*大人物的尊严。”日本宪兵“觉得很没面子,伤了日本军人的自尊。”
……只有电刑(第一次)“总算使赵一曼女士开口喊叫出声了,”“找到对付赵一曼女士的办法了。”
1936年4月末,日本宪兵对赵一曼实施第一次电刑,日本宪兵将赵一曼的手脚绑在刑椅架上,然后将电极一端夹在赵一曼的双腕,另一端夹在脚髁上,对她施以惨绝人寰的电刑。据当时的审讯记录记载,当电流快速通到赵一曼身上时,“可以清楚地看到赵一曼女士的身子开始发起抖来,浑身汗珠一颗一颗地从皮肤下面冒出来。”随着电流变化节奏的加快,在这之前长时间的刑讯中受过多种酷刑从没有喊叫一声的赵一曼,这时也“难受得不停颤动,张大了口,不自觉地发出极度痛苦的凄惨呻叫,”最终也忍不住“发出厉声惨叫”,而且“叫得越来越厉害,全身肌肉紧绷,身体弯成弓形,整个胴体象筛糠一样。”
……赵一曼终于昏了过去。靠着顽强的意志,赵一曼最终还是没屈服,没有供出抗联的机密。
酷刑之下,赵一曼伤口溃烂,生命垂危。由于日本特务机关认为她在*和抗日队伍里占有“重要地位”,“赵一曼女士是中国*珠河县委会委员,在党的工作上有与赵尚志同等的权力。她是北满*的重要干部,通过对此人的严厉审讯,有可能澄清中共与苏联的关系。”怕她死去得不到重要口供。为让她招供,从她那里获取重要情报,便转送市立医院,由伪警方监视治疗。
当时刚从哈尔滨医学专科学校毕业的刘锡强被分到市立医院的外科一病区做实习生,那时才二十出头。回忆当时情景说:“赵一曼的伤势挺重,身上有几处枪伤,其中腿和手腕上的伤最重,隐约可见白骨。”另外被日本人严刑拷打时“用烙铁烙的伤,血肉模糊,伤口很深。她的一双手腕和脚髁因受了电刑而各留有一块烧焦的凹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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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立医院,当时还不到17岁当见习护士韩勇义第一次见到赵一曼。几年后她回忆说:“赵一曼湿发完全遮住了脸,我无法看清她的脸,我用双手颤抖着拢开躺在担架上还在昏迷中的赵一曼的乱发,一张苍白的,毫无血色的脸完全暴露出来,口中直流白沫。眼球突凸,两眼翻白,嘴角淌着血,鼻孔中气若游丝。”……醒来后,她睁开眼睛见到我“慢慢地抬起头,大口大口地喘气。”我当时觉得“她是想动一动,想缓解些痛苦”。第一次与赵一曼见面的情景强烈地刺激了韩勇义,使她头一次看清了日本人的凶暴。她最终走上了革命道路。(在帮助赵一曼逃跑未遂后,韩勇义被敌人折磨得死去活来,但她始终没有屈服。从敌伪档案的报告材料中可以看出韩勇义的坚定信念,报告说:“目前在哈尔滨警察厅拘审中的韩护士,她仅是在很短的期间受了赵一曼女士的宣传,她已具有根深蒂固的抗日思想。她壮烈地说‘因为自己住在满洲国,走着满洲国的街道,坐着满洲国的马车。使用满洲国币,吃满洲国的生产,这都是由于自己住在满洲国,迫不得已的事情、自己所流的热血,是中华民族的热血,期望着将来的抗日战线得到扩大,把日本人从东北赶出去’……”)
在医院里,赵一曼仍不忘争取和团结进步人士,宣传革命思想,很多爱国人士都被她顽强的意志和抗日信念所感染。她在《滨江述怀》里表白了自己的决心:“誓志为人不为家,跨江渡海走天涯。男儿若是全都好,女子缘何分外差?未惜头颅新故国,甘将热血沃中华。白山黑水除敌寇,笑看旌旗红似花。”深深地感动了周围的中国人。
和赵一曼一接触一段时间后,韩勇义把赵一曼看做是一位可信赖的大姐,向她讲述了自己伯父,父亲被日本人逼死等情况,她还向赵一曼提出了入党要求。赵一曼向她讲了许多日本侵略罪行;讲了人民群众驱除日军,推翻满洲国的强烈愿望。极大地激发了韩勇义的爱国热情,坚定了她的反满抗日决心。后来,韩勇义和看守董宪勋,从羡慕女英雄转而同情革命。他们决心帮助赵一曼逃离虎口,在一番精心准备后,三人于1936年6月28日逃出了哈尔滨。
28日午后,韩勇义交给董宪勋一部分钱雇车、雇轿。当晚9时,他俩把赵一曼背出医院后门,坐上雇来的小汽车,开到郊区文庙附近。赵一曼又坐上了已经等在那里的小轿子,由5名轿夫抬着,在大风雨中向东奔去。途中冒着被洪水冲走的危险,过了阿什河,于第二天早晨来到阿城县境内金家窝棚董宪勋的叔叔董无策家里。由董无策帮助,当夜他们又坐上该村爱国群众魏玉恒的马车,奔往游击区,寻找地方组织。
6月29日晨,日本宪兵发现赵一曼不见了,伪哈尔滨警察厅立即撒开人马四处搜查。折腾了一天,找到了载过赵一曼的白俄司机,接着又查到小轿铺子的轿夫,知道了赵一曼的去向,于是连夜追捕。
6月30日晨,赵一曼她们走到离游击区只有20多里地的李家屯附近,不幸被日本宪兵追上,赵一曼再次落入敌人魔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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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哈尔滨警察厅特务科把赵一曼从警察厅引渡到省公署警务厅,关进一间不到一米高,约四平方米的地下室里。不多日,日本宪兵又实施了最惨酷的第二次电刑.
为了详细了解赵一曼被电刑折磨的具体情况,在收集整理敌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档案《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女士的情况报告》、《珠河县公署档案》等官方记载的有关档案资料时,跟踪查阅到两份有关赵一曼遭受电刑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这两份资料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比较真实详细地记述了当时赵一曼在刑讯室里是怎样以钢铁般的意志,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一次次顽强挺住了日寇下流无耻,惨无人道的电刑折磨的情景。
这两份文档资料,字里行间着浸透血迹,催人泪下。为了更全面地了解英雄受刑时惨不忍睹的状况,彻底揭露日寇对赵一曼使用灭绝人性电刑时凶残、冷酷的事实真相。在对这两份原始档案资料稍作处理(主要是文字方面的加工)后,借此刊载。相信每个读者心灵上定会产生震憾!
第一份资料: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特高股警副森口作沼的叙述
据“满洲国”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外事股长大野泰治(抗战胜利后,大野泰治作为战犯被中国*关押。1956年6月10日至2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审判日本战犯,特别军事法庭经过9天的审讯、评议,根据被告大野泰治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宣布判处大野泰治13年徒刑。)在狱中撰写了一份材料,详细交代了赵一曼被日军审讯和杀害的经过。(已发表的其回忆材料删除了大部分细节描述,并作了文学加工处理。)其中谈到了有关赵一曼被电刑折磨的具体情况,“我因病回日本休假。从日本返阿城任所时,路过哈尔滨,住在特高股长、警佐大黑照一的家里。问起赵一曼女士。大黑的同乡、当时正在大黑部下当警副的森口作沼详细对我说了赵一曼女士第二次被电刑的情况:”
赵一曼女士再次被捕后,经过几场审讯仍毫无结果。7月25日,滨江省公署警务厅林宽重长官召集我们几个人商量如何处置赵一曼女士。警务厅特务科长山浦君认为“这女人是个坚定的女共党,她要是那么容易就屈服,在共党中也不会有这么高的身份。从这里我觉得,我们那样的审问方式对她是无效的。不如枪毙算了。”警务厅特务科特高股长登乐松君也说:“这样顽固的女人,要想用审讯摧垮她的意志,得到口供,办不到,而且伤那样重,还是杀了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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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宽重长官认定赵女士是东北抗日联军的一个重要人物,还认为“是个在中共里占有重要地位的人,应进行更加彻底的审讯。”大黑君也说:“虽然前几次审讯赵女士一直都一声不吭,但第一次电刑她还是连声喊叫,看来电刑还是比其它刑法有效果,应该再用电刑试一试。不行了再枪毙也不迟。”
山浦君还是坚持说:“经过几场审讯,赵女士的身体已极端虚弱,对这样顽固不化的死硬分子,不加大刑罚不会有结果。可是,一加大用刑力度,赵女士就会容易昏迷甚至有生命危险,也没效果。”
大黑君反驳说:“可以使用刚从本土运来的新式电刑器具。我研究过这种电刑的用法,它的好处就是能随便调控电压的高底,还可以通过变换电流强度、频率和出入口等控制用刑力度,不让受刑人昏迷,使受刑人长时间处于半昏迷半麻木状态,神经系统陷于混乱,可能吐露真情。特别是对像赵女士这样的顽固分子,只有让她长时间处于难以名状、无法预料的痛苦之中,才有可能到把她熬刑的意志和毅力慢慢耗尽,最终逼她屈服。”
山浦君说:“问题就在这里,对像赵女士这样强硬的女人进行审讯可不那么简单,若是听凭她死掉,我们就立不了功啦。最好叫医务室派一个高明的大夫来。同时再多打几针强心针,使赵女士不轻易昏迷,保证审讯效果。”
林宽重长官说:“我也听说帝国的新式电刑器具审讯效果很好,很多硬汉子都顶不住。我就不相信赵女士这么一个女人能挺得住!”
就这样,林宽重长官作了决定:明天用刚从本土运来的新式电刑器具对赵女士实施第二次电刑。由特高股长大黑照一亲自实施电刑,不要有任何顾忌,可以直接电击赵女士身体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要注意调控电压和电流强度,电流强度要集合在一个入口,要经常变换电流出入口,一定不要让赵女士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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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林宽重长官说:“总之,要慢慢地跟这个女人耗,不能停,不能让她有喘息的机会,直到电刑摧垮她反满抗日的意志,撬开她的嘴。”
晚上,我与大黑君一起在大黑家喝酒。大黑君情绪很不好。他说;“我这么一个堂堂大男人治不了一个女人,半年多一直没法撬开赵女士的嘴,得到有用的情报,受到长官的训斥,让同事嘲笑无能,感觉真没面子。”“这次又差一点儿让赵女士逃走,自己深感责任重大。明天是最后一次机会,林长官亲自点名,我一定要拼命整垮赵女士的意志,争取立功,挽回面子。”
第二天一早,我和大黑君去地下室提审赵女士。一见面,气氛马上变得很紧张。她从容地抬起头来怒视着我们,面无表情,似乎早有准备。看见她那令人望而生畏的面孔,我情不自禁地倒退了两三步,心里想,这个女人真是不好对付。我们要上去搀扶她走,被她甩开拒绝。她坚持自己走,因脚镣太重,脚髁被磨出血来,赵女士不在乎,昂首挺胸,一步一瘸地坚持往前直走。望着这情景,我隐隐感到:我们今天用刑也不一定会摧垮这个女人的坚强意志。对这个女人,要费很大的劲,可能还是得不到什么结果的。
到了审讯室。林宽重长官用中国话问“赵尚志部队在那里?”赵女士答:“不知道!”对她的顽强态度林宽重长官简直无法应付。又问赵女士为什么抗日,赵女士回答:“这个再明白不过的问题难道还用问吗?你们这些日本鬼子,在我们中国土地上杀人放火,横行霸道,掠夺资财,强奸妇女,干尽了坏事。哪一个中国人不想把你们这些禽兽不如的东洋鬼子赶出中国,我的主义就是抗日!”
林宽重长官有些生气,一挥手,我们立刻上前拽下了赵女士身上的衣裤。赵女士面无表情,没有像我们前几次剥她衣裤那样挣扎,倒显得很从容,因为她知道反抗是无用的。任由我们把她的衣裤剥掉。她的裤子和包扎大腿根枪伤的纱带紧紧地粘在一起,拉不下来。我费了很大的劲才把她的裤管撕扯开。赵女士起先还本能地想用手遮挡下体,但马上就放弃这种无意义的打算,也不再用手护住自己的私处和胸部。在众目睽睽之下,赵女士直挺挺,一丝不挂地站在审讯室中间,还甩了一下头发,冷漠倔强地抬头盯着我们。随便我们把她的手脚绑到刑架上。”
大黑君走到赵女士跟前,先是使劲狠揉猛捏赵女士的乳头和乳房,用手使劲抠着被烙伤露出鲜肉的伤口。赵女士忍住疼痛,额头和脸面沁出细小的汗珠,面部表情依然如故。大黑君是个彪悍的帝国军人,几次审讯赵女士都一声不吭,使他感到有损一个帝国军人的尊严,我知道他想借此羞辱一下赵女士,发泄自己愤慨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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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赵女士没反应,大黑君就拿着两根闪着寒光的粗钢针分别插入赵女士的奶眼,赵女士还是咬着牙,一声不吭。大黑君捏住针鼻,反复来回捻动插在赵女士乳房深处的钢针,把钢针拔出来后再慢慢地插进去,尖端搅动刺伤着赵女士双乳最敏感的深层神经,……。赵女士紧张地挺着胸脯,肩膀无助地抖动了几下,大滴的血珠从奶眼慢慢沁出。但她还是顽强地坚持着,控制住自己不哼一声。
大黑君有点着急,拿起两根铁棒对着赵女士的阴道和肛门,使劲地一点一点往里捅,捅到捅不动为止。赵女士全身颤抖了几下,她低声说了一句:“下流!无耻!”就咬紧牙关,用很愤怒的眼光瞪着大黑君。她尽力想把被绑的紧紧的身子往上拱,以减缓一些痛苦,可身体被绑得紧紧的,丝毫动不了。
看着赵女士坚毅的表情,丝毫没有要屈服的样子。我们都被赵女士这种不配合的顽固不化态度感到激愤。一时间,大家都有些焦急。
山浦君也很激愤,主动拿起两根钢针,走到赵女士面前威胁说:“再不说就刺尿道了!”赵女士什么也没有回答,又是用愤怒的眼睛瞪着山浦君。山浦君发狠的用粗糙的钢针扎赵女士的阴蒂,赵女士浑身一震,马上强迫自己平静下来。为了延长赵女士的痛苦,山浦君把钢针一点一点地慢慢插入阴蒂肉芽中间。赵女士的大腿根的肌肉剧烈抖动,表情也越来越紧张,两条腿不由自主地向中间夹紧,因受刑肿胀的胸脯激烈的一起一伏。一滴滴殷红的血珠顺着针鼻慢慢流出,滴在山浦君的手上。但赵女士还是摇紧牙关,尽量不发出声音。
山浦君不理会滴在手上的鲜血,又笨拙地将粗钢针刺进赵女士的泌尿器官,赵女士双眉紧锁,咬紧嘴唇,还是一声不响。山浦君想增加赵女士的痛感,使赵女士尽快屈服。故意不把钢针直接插入,而是来来回回地刺插,一点一点地深入……。
一阵猛烈的捻插,赵女士不由自主地往后收腹,双臀也夹紧并一直往上抬,手臂使劲磨着刑架,一会儿低头用两只大眼睛愤怒的注视着在自己下身忙个不停的山浦君,一会儿仰着头大口吸着凉气。大颗的汗珠布满了面颊。
“呃……!”山浦君不断深入地捻插赵女士的尿道深处,直痛得赵女士禁不住地要喊叫出来。可能是实在忍不住,带有混浊血色的尿水也地沥沥拉拉的流了出来。随着钢针的颤动,赵女士的身体也产生了生理上的反应。先是一阵痛苦的抽搐,随之浑身冷汗沁出,呼吸急促,全身肌肉抖动不止,脸上、脖子上青筋暴凸了出来,面部肌肉痛苦地扭曲着。但丝毫没有要屈服的意思,她竭力咬紧牙关,忍着巨痛,强迫自己把要叫喊的声音压在心底。看来赵女士还是想像以前一样,不喊叫出一声来。……。
林重宽长官不耐烦了,挥手叫山浦君停止,命令我们给插入赵女士体内的刑具夹上电极。
林宽重长官上前问:“赵女士,听我的属下说你骨头很硬,他们费了很大劲,也很难让你叫喊出声,真了不起。今天我要让你试试帝国的新式电刑,是刚从大日本运来的,据说这玩艺儿很厉害,让人顶难受的。我给你三分钟时间考虑。只要你说出赵尚志部队在那里?我们就放了你。你不说,就要让你第一个试试大日本帝国科学成就的滋味,它会让你说出来的。记住了!我只给你三分钟时间,要想清楚。”
一阵沉静,只有“滴嗒”“滴嗒‘的时钟摆动声和赵女士偶尔喘出的大口粗气的声音。我看了一眼,注意到赵女士有点微微发抖(前几次没有过),呼吸也有些急促吃力。神情仍是像以前一样坚定冷漠的赵女士,脸庞闪过一丝惊恐悲哀的神色。显然,她也不清楚接下来的受刑会有什么样的感觉,只晓得可能会顶痛苦的,心里下意识地产生恐惧感。她想竭力控制自已的紧张情绪,但没成功,她的两腿仍一直微微颤抖。
虽然我一直认定赵女士是个坚强的女性,态度死硬。但她也是个与常人一样对疼痛有感觉的女人。她不能没有自然生理反应。
赵女士仍是一声不吭,没有回答,张着的双唇也紧紧地合在一起。明显是已经下定决心承受即将到来的肉体折磨和痛苦,还准备像前几次受刑时那样,不愿意屈服,硬挺到昏迷为止。只有偶尔微微颤抖的身躯和剧烈起伏的胸部暴露了她内心的紧张。
林宽重长官摆了个手势。紧接着,大黑君就按昨晚制定的刑讯方案,把电刑器的调节开关轻轻地来回拨了一下。刚才还很平静的赵女士马上狠地吸了一口冷气,挂在刑架上的身子突然绷紧了,像被击了一下!
林宽重长官马上问:“感觉怎样?顶难受的吧?再不说就要这样一直电下去,到你说出来为止!再考虑一下吧?”赵女士一声不吭,只是用愤怒的目光瞪着林长官。“你说不说?不说……电!”林宽重长官下了命令。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杖刑。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私刑”。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夫为寄猳,杀之无罪。”这里的“寄猳”就是指通奸行为。
在古代,逛窑子是允许的,但与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与妻子之外的女人发生为爱鼓掌缺租的行为就属于“奸”,男女之间“奸”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强奸、二是和奸。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时代不同,关于通奸之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到了现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属于道德问题,逛窑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说法,在古代都是讲和奸。
先秦时期的律令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妻有外夫者宫”。这里说到了通奸的人会被处以宫刑,宫刑是非常屈辱,残忍的一种刑罚,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经受过屈辱的宫刑。
到了秦朝时,对于通奸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破坏别人家庭的都没好下场。秦律规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无罪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同理妻子杀了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没事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像嬴政的母亲赵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过没人敢在太后身上执行律令。
汉朝时,关于通奸的刑罚要轻一些了,两汉时期男女关系十分混乱。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汉律对于通奸的规定是:“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城旦舂是两种处罚,其中城旦是专门针对男性的处罚,灶扮仔就是筑城的意思,而舂是针对于女性的处罚,也就是舂米。虽然刑罚比较轻,但期限却是无期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不过汉文帝改革后,期限最高变成六年了。
唐朝的时候,虽然皇家男女关系混乱,但对通奸之人的处罚也不算很轻。《唐律》中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也就是说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会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板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伤。
七出之条就是从唐朝开始,假如妻子与他人通奸,这就属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认先奸后娶,也就是说,假如两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关系后再结婚,法律仍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风靡,使得对于封建女性束缚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统》中,关于通奸写到“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也就是说,对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隐汪人家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对于通奸的处罚严酷程度到达顶峰,允许捉奸,允许动用私刑,甚至于可以当场杀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还有很奇葩的一点,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时必须要捉奸捉双,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板子的。
因为通奸可以动用私刑,所以民间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猪笼,电视剧中就经常有浸猪笼这样的场景。
到了民国时,通奸还是作为罪名存在的,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奸的罪名就被废除了,现在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不过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视为丑恶行为,男女通奸被发现后两人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历朝历代对犯通奸罪的女人处罚也不相同,但是有共同的特征——很严厉。
在秦朝,一旦发现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直接处以极刑,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
在汉朝,先是延续了秦朝的刑罚,汉文帝时期相对比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会被处以宫刑。
在唐宋时期,因为国风比较开放,对通奸罪更为宽容。犯人只需要在监狱中待上两三年,就可以出来,至少没有生命危险。
在元明清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又变得严厉起来。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脱去裤子,接受杖刑,且不说杖刑带来得皮肉之苦,在众目睽睽之下脱下裤子,已经是对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处罚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在清朝,丈夫在妻子受罚后,还可以将妻子卖给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骑木驴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脱光,将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从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罚才算结束。
幽闭
男人宫刑,女人幽闭。所谓幽闭,就是用木棍狠狠地击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宫剥落。女子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浸猪笼
这是我们在电视剧中最常看到的处罚,将通奸的男女装进猪笼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说什么。
总而言之,古代对通奸及其厌恶,尤其是对通奸的女子极其残忍。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诗经序》说到:“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
但《诗经序》中也提到:“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说:“食色性也”,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会无视礼义,管不住自己下半身。这时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处罚不合乎礼义的罪责,例如通奸。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坏生殖机能,可谓十分残忍。
虽然《尚书》规定很严厉,但是到了孔子说的“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赵氏孤儿”案的诱因了。赵婴齐是晋国大夫,和侄媳妇赵庄姬私通,导致了“赵氏孤儿”惨案。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认为“淫奢逾制”,应该用刑罚加以制裁。李悝编写的《法经·杂律》中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此时通奸仍然延续《尚书》规定,对通奸之女施以宫刑。
秦始皇时期,因为母亲和嫪毐通奸,还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对于通奸尤为深恶痛绝,法律规定也及其严苛。
《秦律》规定对通奸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杀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汉朝,对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汉末三国时期,曹操专好人妻,还霸占了张绣婶婶,逼得张绣反叛,差点丢了性命。
两晋南北朝不说,命都朝不保夕,谁还在乎那点破事。
隋唐开始,人们对待通奸又开始严厉。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元朝法律《大法令》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杀死通奸之人和杀死强奸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朝法律借鉴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许对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如果只是杀死奸夫,丈夫没有追究奸妇责任,官府仍然有权利追究奸妇的责任。
我们看影视剧中对于奸夫淫妇的处置,如浸猪笼、阴刑、木驴等,多来自清朝时期。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当然了,某些特权阶层并不受法律约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古代女子深屈简出所以与人通奸的几率也很小,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与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了通奸罪的相关法律,当然在民间也会有私刑的毕竟在当时女性通奸是罪大恶极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而一旦被发现那下场是非常惨不但要受到变态的酷刑还会受到万人辱骂就连娘家也会受到牵连。
古代还有一种“妇刑”又称兽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总之在古代通奸被发现是很惨的,就算到了现在虽然不会有酷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里。《尚书》里有一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这句话的意思是,男女之间如果通奸,那么是要受“宫刑”的。
说到“宫刑”,有些人就纳闷了,男性的宫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阉割”,那么什么是女性宫刑呢?
女性宫刑又叫“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在《尚书》里。
至于“幽闭”是怎么回事,在《碣石剩谈》中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也就是说,最早的“幽闭”是用木棒不断打女性肚子,最终让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到了后来,对于“幽闭”之刑,执行方法也变得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听了就觉得害怕。
《坚瓠集》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在清朝顺治年间。有一个人,看上了一个大户人家的奶娘。
大户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谁都能碰的,这人就经常偷偷和奶娘见面,时间久了,两人日久生情,最终决定偷偷房事。
“纸里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既然是大户人家,又怎么能容忍自己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为了惩罚这个奶娘,这家老爷竟然请人打造了一把小锁。
小锁打好之后,老爷又让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两个阴唇部位钻了小孔,然后将小锁锁上,还把钥匙丢进了井里。
受到这样的刑罚,奶妈真是痛不欲生,阴部就是走路都觉得疼痛,最终还是请了开锁匠,才打开了锁。
这种执行“幽闭”之刑的方法,真是变态至极。
“幽闭”之刑,后来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说文》一书里,把“啄”解释为击打的意思。其实“啄刑”也是用东西击打女性,不过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击打女性“趾骨”致其破碎,其实这里所说的“趾骨”,就是女性阴部那块骨头,也就是说是要用东西不断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一来,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
“幽闭”在《诗经·大雅》里也解释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坏女性阴道,不过这次手段更加残忍。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长王王后昭信,因为和一个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风吃醋,处处打压陶望卿,陶望卿最终投井自尽。
陶望卿死后,昭信还觉得不解气,就让人把她的尸体打捞上来,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进陶望卿阴道,摧毁她的阴部。这就是所谓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贞洁,在男尊女卑的社会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惩处手段,真是有些令人发指。
说起这个,我有点想吐槽啊,为啥通奸罪里,总是女人受到的惩罚最重啊。不仅身体受罚,还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么劈腿之类的事,那“荡妇羞辱”就来了。
当然,古代对女人更为苛刻。
1.沉河不用说,就是扔河里淹死。
2.浸猪笼就有点惨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进猪笼(装猪仔的竹笼)里,在开口处拴上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罪行轻些的,就让其露出口鼻,浸若干时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过程中,还让许多人围观。
3.坐木驴最为羞辱残酷.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桩,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话在木桩顶端,使木桩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受折磨,然后押赴刑场处决.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对于那些怀了“野种”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诛。
2.唐朝略有松动:"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正当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之《刑法志》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袭元朝的规定,只是加了三杖,变以杖九十。
这些通奸罪的刑罚通常只针对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规定中才有“与其相奸者,亦同”的条款。
由于古代贞操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头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强奸,最后羞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强人打死,方才显得贞烈,否则即使旁人选择原谅,也会受到他人白眼,约等于受活刑。
由于礼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与人私通,也被归于通奸,受上述刑罚。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轨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罚与侮辱也远高于男性,是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社会,婚内出轨事,人们对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这也是历史传统的影响吧。
何谓“通奸罪”呢?简单的说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是古代的一种罪名,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没有了“通奸罪”,它现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换言之,现如今对“通奸”持宽容态度,只要不影响社会稳定,男女之间的私情自我约束和检点就行了。
这一点儿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对通奸是坚决打击的,并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有多严厉?
据上古时《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
即没收男女“工具”,实施“宫刑”,这对于“奸夫淫妇”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这应该是对“通奸”最严厉的惩罚。
【秦朝】对通奸,即“私通”一般处以极刑,规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杀之。也就是说私刑也合法,规定对淫妇人人得而诛之。这是很严厉的刑罚。
【汉朝】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即延续秦时法律,一旦发现奸夫淫妇可杀之。
值得一说的是,汉文帝刘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动了恻隐之心,说别杀死奸夫淫妇了,把他们阉割了吧。说实话,这样做还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渊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统,他反隋时还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无所谓,故唐朝是最开放的朝代。比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诗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其实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轮美奂,现在看来其实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痴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鉴于此,唐朝对通奸罪罕见的宽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宋朝】赵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继承了下来,奸夫淫妇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宫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对男女性事越宽容,不知亲们赞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刚开始对通奸很仁慈,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当场捉奸杀死奸夫淫妇,也就是说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可把奸夫淫妇送官府,官府对不忠妻子进行惩罚。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我估计超过八十大板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轨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番改革。但在处罚“私通”方面继承了元朝的法律。不过在打女人屁股进行了细分:“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关后,允许抓奸,允许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诱奸”这一条,“诱奸”原称“刁奸”。按清朝规定:“对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国】民国时期《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关于通奸罪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从一而终”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是“零容忍”。由于允许私刑,由此派生出“侵猪笼”、“骑木驴”这两种民间惩罚。
【侵猪笼】就是指把犯人放到猪笼里投到河里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经常用此惩罚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猪笼”原本是方便运猪的工具,到后来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长或者长辈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淫妇装进猪笼,罪行轻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长有生杀大权。
【骑木驴】把偷情的女人或者淫妇放到一个木驴状的凳子上,凳子中间竖着一根长半尺的木橛子,刚好插入淫妇的下体。
衙役们抬起木驴去刑场,在行进的路上,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动,淫妇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听来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卖力的抖动,亲们脑补一下场景去吧。
淫妇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达刑场后基本站不起来了,随后淫妇被砍头。
【打屁股】把淫妇的下衣褪去,当着众人的面行杖刑,这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
古代的女人对屁股包裹的很严实,没见过阳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给观看者以强烈的刺激,而对受刑者则是莫大的屈辱。
讲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体的痛强似百倍,这也是官府对淫妇实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杀了。
文/秉烛读春秋
我是历史伶俜者,你来问我来答。
在古代影视剧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会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惨一点儿,就要浸猪笼了。
而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从徒刑到当场杖毙。不过在每个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罚也会较轻,女的要更重。
秦朝对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诛之,不需要报告官府,而且杀人无罪。
汉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杀。
唐宋两朝较为温和,一般以徒刑为主,这也是受了当时胡文化的影响。
元明两朝又恢复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罚时,还必须脱衣受刑。
清朝入关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基本上也是杀死通奸者无罪,女的脱衣杖刑。
现代的通奸划分为了道德问题,不再接受刑罚,能监督这一行为的只有社会的舆论和自己的理智了。不过据说现在正在考虑将其加入刑法当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谈恋爱或者有过性行为。古代律法非常森严,而女性对性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则会受到各种具有侮辱性的残酷的惩罚。换句话说,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来换取一时之欢乐。
具体的惩处手段有很多。
1.浸猪笼
浸猪笼是影视剧里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也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猪笼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浸猪笼主要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来举行。具体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然后用绳索将她吊起来,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情节严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骑木驴
木驴就是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骑木驴之苦。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驴上,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她的下体,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3.“缝阴术”
缝阴术属于私刑。就是用针线把女性外阴部位硬生生缝合起来,具体实行起来极为下流,所以一般只有民间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据说有两种使用情形,一是丈夫处理自己红杏出墙的妻子,二是妻子用来对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闭
幽闭属于宫刑中的一种。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写到,说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落下某个器官,此后只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还有一种椓窍法,效果同幽闭之刑一样,都是为了摧毁女性的阴部。
总的来说,古代处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惨绝人寰的惩罚方式。
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
求古代对女性5大酷刑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5.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悔滚颂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碧郑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备滚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骑木驴
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水浒传里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之后,还有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那么,王婆骑木驴究竟是一种什么刑罚呢?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
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淫么,驴毬最大,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那"驴毬"插进女犯的阴道里。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的原因,绝不是没有好锣好鼓,而是一定要和县太爷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谋杀亲夫的淫妇,大家来看我的下场!"--这是中国传统酷刑中,专门用来对付"红杏出墙"又加"谋杀亲夫"的妇女的。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对"不守妇道"女性的残酷摧
有类似腐刑(宫刑)的,叫幽闭
就是用小锤子击打女性的腹部使子宫脱落。
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病后杂谈》
关于“幽闭”,古书很少作注,我们只能从史书的片言只语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用今天的话来说,“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这是古代残暴的统治阶级或是从病人身上,或是从制服牲畜之中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
与对男子的宫刑一样,死于“幽闭”的妇女是无法统计的。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
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OK,关于女人和拘做受和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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