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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关于60岁老人补助国家具体政策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九日
遂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为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7〕37号)精神和《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市老龄事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老龄事业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妥善解决当前老龄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关注“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我市不同地区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广泛覆盖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腊绝带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体系和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具体目标
1.十一五期间,市城区建立一所功能齐全服务一流的大型托老中心,各区、县分别建立1所集中大型“五位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含示范性老年公寓),逐步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2.2007年全市改(扩)建、兴建敬老院20所,新增床位1539张。2010年全市90%以上的乡镇建立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新增床位8890张。
3.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全部纳入供养,并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2007年“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达到每人100元/月,集中供养率达到20%,所有“五保”老人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五保”老人供养宏汪标准达到150元/月,集中供养率达到50%。
4.“十一五”期间,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在街道或乡镇建立5所老年学校,射洪县建立10所老年学校;船山区、安居区、大英县建立1所老年大学。
5.2007年全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全部纳入低保,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到2010年城市低保老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100元;农村低保老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月人均补差达到50元。
6.积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区县活动,船山区、射洪县要按照创建敬老模范区县的标准,确保2008年全面达标成为省级敬老模范县;射洪县力争创建为全国敬老模范县。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轮芦险制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区化管理步伐,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登记建档、资格认证、待遇发放、医疗保障和党员管理等各项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落实老年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3.积极做好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在农村,继续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参加合作医疗老年农民的补助标准,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提供普遍和平等的初级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4.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做好城市贫困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工作,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普遍实行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挂号、就医、取药、住院等服务优先。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医疗保健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加强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5.切实落实好百岁老人和长寿老人的生活补贴制度。各区县在实行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给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的制度。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在社区和乡村设立“爱心慈善超市”、“互助组”等不同的救助形式,逐步形成以贫困老年人为主要保障对象,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6.加大《老年法》贯彻实施力度。要加强《老年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老年法》的宣传进社区、农村、学校,大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社会道德风尚,抨击虐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弘扬尊老、养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各区县要继续做好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的组织指导、跟踪落实工作。
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县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并逐步向乡镇、社区延伸,保障老年人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比较突出的要建立及时回访制度。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8.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文化馆、图书馆(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制定享受低保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实行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9.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各区县要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文化体育公共资源建立健全社区、乡镇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十一五”期间要新建和扩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帮助乡镇、街道建立老年活动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建老年活动站。在市和县(区)力争建设1个功能比较完善的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到2010年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
10.不断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鼓励和倡导基层文化创新发展。加快遂宁市老年艺术团的筹建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节目。文化部门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不断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大学(学校)。整合资源,利用各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开展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培训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引导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以老干部、老专家为主的“五老”,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农村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逐步推进老干部工作进社区,实现利用社区设施为老干部服务,老干部利用自身优势为社区服务。重视老年人才开发,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需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3.动员社会力量,发展为老服务业。发挥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制定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植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保证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多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
(二)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每两年轮训一次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明确基层老年协会的地位作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三)不断加大老龄事业发展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老年宣传文化教育、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预算老龄事业经费,同时还要在国家发行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金用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专为老年人服务,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银行信贷要给予优惠和支持。
(四)紧密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老龄社会和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摸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制定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督查和评估,市、县(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附件: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职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腔尘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第十一条医学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第十三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第十五条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敬滚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亮圆余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第二十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
(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
(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
(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
四川金阳彩礼指导标准
四川金阳彩礼指导标准
日前,四川凉山州金阳县出台《关于遏制婚丧事宜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其中包括四川金阳彩礼指导标准规定。如下为具体内容:
以10条刚性规定遏制婚丧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比如: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婚嫁宴席只能办理一次,宴请亲朋不超过69桌;婚嫁中送亲接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丧葬中亲属一方奔丧车辆不得超过5辆,杀牛数量原则控制在5头以内,最高不能超过10头……包括普通群众都得遵照执行。(1月25日《成都商报》)
●支持
让爱情不再是买卖
彩礼禁止超过6万元,送亲接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这个规定一出,立即引起广泛热议。有人表示支持,可是反对的人也挺多。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这样几个:其一,这是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法无禁止不可为。其二,不能一概而论,人家家庭情况好,富人和穷人的婚礼都是一个标准?
反对者的理由不是没有道理。比如说彩礼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标准,你地方红头文件岂能超越法律多管闲事?比如说经济差异的问题,难道千万富翁也只能举办廉价的婚礼?不过,看问题不能如此教条和钻牛角尖。不能说所有的婚姻都会受到经济制约,可以肯定的是,当爱情和彩礼纠缠在一起的时候,也就让爱情变了味道,最起码建立在经济上的婚姻是打了折扣的爱情。又何况,因为彩礼的问题、因为婚礼的问题,已经引发了很多悲剧。
爱情不是买卖。可是眼下还有多少人没有把爱情当成买卖?当征婚节目中的女嘉宾说出“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时候,我们对于爱情的记忆已经不在了。我们再也没有了昔日花前月下的浪漫,再也没有了海枯石烂的誓言,再也没有了天涯海角的浪漫,更没有了“缠缠绵绵到天涯”的对爱情的诉求。
婚姻需要面包,否则生活可能就是面黄肌瘦的。但是,爱情和面包并不矛盾。即使在拥有爱情的时候,没有现成的'面包,可是我们也能用爱情的心手相牵去创造自己的面包。这样的面包吃起来才会是坦然的。彩礼是需要的,但是一定要有一个度,我们不期待所有人都守望“寒窑虽破苦也甜”的爱情,但是最起码不能将爱情和彩礼联系在一起,和婚礼联系在一起。适可而止的彩礼和婚礼,才能不淹没爱情的真谛。
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是赞成这种“爱情规定”的,这不是政府在多管闲事,而是扰消芦现实的需要。只要能收到好的效果,在细节上何必纠结?但愿,“彩礼禁止超6万”能让爱情不再是买卖。
●建议
不必一视同仁
尽管初衷值得肯定,金阳的规定为何又备受质疑?这份文件规定了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量化标准。这可能是同类文件不曾具有的亮点,却成了网友的桥好槽点,一则,量化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如婚嫁礼金总额不超6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对有钱人来说,礼金60万或许也不嫌多,对穷人而言,礼金6000元也会负担不起。二则,量化标准过于宽泛,像宴请亲朋不超过69桌,远远突破了许多地方规定的不超20桌,似有给党员干部超范围、超限制宴请宾客提供便利之嫌。
正因如此,不少网友担心,这些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量化标准,不仅遏制不了大操大办,极可能成为当地婚丧嫁娶活动的“官方标准”,一致与它看齐。事实上,针对为党员干部的婚丧嫁娶活动,可以有大操大办的量化标准,而且“禁超红线”应该就低不就高,因为党纪政纪面前,党员干部是平等的。对于乡村群众而言,则只宜从道德层面提倡和鼓励喜事新办、丧事简办,而不必对其操办标准予以细化量化,因为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标准。
据报道,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金阳对党员干部与乡村群众也将一视同仁:党员干部违规将追责;乡村群众违规,将取消享受一系列富民惠民政策,如不再发放各种补贴。这也是网友吐槽之处,严禁攀比铺张的理由再正当,也要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不能借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机会,侵犯老百姓(46.330,-0.81,-1.72%)的合法权益。禁止大操大办,可考虑“干群分类施治”,党员干部应该追责,老百姓则应当持久地引导教育。否则,极可能适得其反。何勇海
●质疑
实践中缓带会被架空
虽然政府在引导社会风俗,培育正确价值观方面责无旁贷,通过红头文件对盲目攀比的婚丧嫁娶进行行政干预有其苦衷。但是,对婚假礼金总额进行约束恐怕涉嫌管得太宽,也未必能够落到实处。
其实,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做法一直不被法律所认可,《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与其说是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不如说是倡导性规定。假如武断地禁止婚嫁礼金,很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社会效果。对此,司法实践并非一概地对婚嫁礼金说不,根据有关规定,返还彩礼需符合以下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情形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即,如果夫妻双方稳定地维持着婚姻关系,不管男方给付多少礼金,都是不能索回的。
可以说,法律尚且对给付婚嫁礼金采取默认态度,地方政府有什么理由发文约束婚嫁礼金数额呢?地方政府发文约束彩礼,实践中极易被架空,给付礼金都是男女双方父母在媒人见证下进行,至于给付多少,他人无法知晓,除非婚约撤销或夫妻离婚,基本无人会请求政府介入干预。假如政府强行干预,确保礼金上限落到实处,还会出现以下尴尬,一则,可能帮倒忙,让本来顺利的婚约“变黄了”,二则,本地女子为过上好生活,可能纷纷外嫁,加剧本地男子娶妻难。
平心而论,是得遏制一路走高的彩礼金额了,政府进行适当干预也并非一无是处。但婚约礼金问题终归还是民间习俗,适当引导进而移风易俗无可厚非,一旦过度干预,既可能力不从心,更可能适得其反。史洪举
●评判
人情减负调节阀
金阳县这样的倡导,除了匡正社会风气的意义,也是给干部群众减少人情上的经济负担。有了这份文件做“挡箭牌”,干部群众就有了不随礼或少随礼的理由。
红白事来往行礼,是中国千年习俗,个中起源深含民间捧场互助的良好初衷,未必没有积极意义。试想,一个家庭办红白大事,左邻右舍不出头,远亲近朋不踏门,何以体现民间友善?老百姓之间亲善关系的维系,往往靠的就是“礼随来往”中的人情味。你给别人行礼,别人也给你行礼,循环往复,就扯平了。如果因其有负面影响武断封杀,不仅难以被群众普遍接受,也难以落实到位。而任其发展,又是对社会风气的伤害,使干部群众苦不堪言。
金阳县的做法就在于明确了操办红白事的度,既要办出人情味,又不能成为“人情害”,让民众不堪重负。一名80后干部说,以前有些时候一个月要收到七八张请帖,当月的生活费都成问题,经常是借钱挂礼、举债度日。这样的“人情交往”肯定没啥人情可言。由于攀比,办一次婚丧事十多万元,甚至杀上百头牛,为了“面子”不惜举债,不仅浪费,还会使建立在金钱之上的人情越来越薄。
应该说,这个文件的倡导意义大于管控意义。如对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单位或部门“一把手”,采取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免职等方式处理,虽然规定严格,未必能落得了地。因为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对单位职员的某些行为,并无管束的法定义务和权力,缺乏强制手段,但有了这样的处分规定,“一把手”去管“闲事”就有了说辞。而对于违反规定的村民,与其该享受的富民惠民政策挂钩,比如违反就不再发放各种补贴等,是否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也值得考量。但其人情减负调节阀的作用,还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四川凉山治理「蹲地用餐」习俗,你觉得有必要吗
我认为是有必要的,虽然是传统习俗,但这却是由于当时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如今,既然具备改变这一现象的条件,就理应着手治理,打造更为健康、优良的风俗习惯。
有关部门在出台的《关于治理蹲地用餐深化移风易俗的通知》中强调要“彻底改掉席地而坐、蹲地就餐等陋习”,并指出“越是边远村落,越需要加强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引导。要持续通过群众知情大会,引导群众坚决抵制高价彩礼,彻底改掉席地而坐、蹲地就餐等陋习,形成文明新风。”
对于这族卖一做法的提出,很快引来了小伙伴们的热议,大家也是褒贬不一。有的小伙伴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提倡,可以改变当地的社会风貌,加快建设村镇文明新风。但是也有小伙伴认为这样的做法“大可不必”,我们应当尊重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我看来,我更加支持前者的观点。晌圆因为,一些朋友看到的可能只是大家蹲在一起的热闹,认为这是当地的一种风俗,但是却并不了解具体的情况。
其实,蹲在地面上吃饭并不仅仅只是说吃饭姿势不雅观,更重要的是不健宴穗塌康、不卫生。首先,吃饭的餐具用的都是塑料盆,就是我们平常用来洗脸的那种大的塑料盆(含有化学纤维);其次他们盛饭、打菜之后,是把餐具直接放在地上的,并不会太在意周边的环境是否干净;而且有些食物,他们是用手去抓着吃的,不戴手套的那种。
我这么说并不是歧视,只是用这样的吃饭方式很容易滋生一些细菌感染,饮食真的不是那么健康。而且并不是说大家买不起桌椅板凳,更多是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束缚。很多年轻人并不想以那样的方式去吃饭,但是家里的大人要求那么去做,也就只能选择妥协了。
风俗肯定是需要尊重的,但是这种习惯更准确的命名应该是“陋习”。虽然网上有人叫嚷着要尊重当地人的吃饭方式,但是我想如果让你那么去做,你大概率是不愿意的。
在地上的塑料袋上面做饭、剁肉,然后用手抓饭吃、用手抓肉吃,一个勺子几个人用来舀汤喝(直接嘴dui嘴喝汤),这种习惯对于广大青少年,基本是接受不了的。
所以我觉得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对的,我们应该给予支持。这不仅是聚集性用餐的不雅观,更是为了避免一些传染性疾病的感染,是为了他们的健康着想。
关于四川一地移风易俗,四川凉山治理「蹲地用餐」习俗,你觉得有必要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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