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后第四“虎”被撤职,为什么抗日战争中能力不济的孙元良能一路高升?
在中国的近代史上,孙元良是一个毁誉参半、颇具争议的人物。他终其一生都在为蒋介石效命,他曾是抗日的民族英雄,但也因行为不端而备受诟病。
明朝的司礼监执笔太监和司礼监掌印太监哪个权利大?
要说明朝司礼监掌印太监和司礼监秉笔太监哪个权利大?二者在历史上都有谁当过?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司礼监。后面笔者查阅史料及文献尽可能祥细罗列出了谁任职过司礼监的宦官太监,欢迎大家讨论评论。谢谢
明朝内廷之司礼监概况简述:
明朝宦官机构主要有十二监四司八局,俗称二十四衙门,而司礼监则是24衙门中权柄最重的一个行政机构,如外朝内阁,国之重地。司礼监的权力在明朝究竟有多大呢,据明史记载:
司礼监掌印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笔、随堂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朱。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 ——《明史》
由此可见,司礼监几乎可以和外朝分庭抗礼,力量十分强大。
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司礼监建立的的过程、原因、工作职责、人事组成、架构:
司礼监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明朝官方史料是1384年,也就是洪武17年,不过依据太祖实录上的说法,司礼监刚开始是掌宫廷礼仪 纠察内官违犯礼法者,这些正是之前典礼纪察司的工作职责,所以我们可以推出司礼监是由典礼纪察司整改而来。
洪武28年,朱元璋再次整改内廷宦官机构,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整改中司礼监的职责中包括了督光禄司供应诸筵宴之事和御前勘合。光禄司就是后来的光禄寺。前者代表了这开启了明朝内廷机构第一次督外衙门的例子。后者代表了朱元璋有意将内官编进帝国行政体系的链条中,从而达到监督和制约外臣的作用,明帝国几乎所有是政策商讨和推行都必须经过内廷程序才算完整和合法。
如果不经过内廷的同意就推行不了,这是明朝政治的一个特点,这个也表明了宦官在帝国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合法性,总而言之,就是宦官与士大夫集团共同执政是师出有名,不像汉唐那样师出无名。虽然其中都有皇帝的放任,但是宦官们更多的是利用的帝国的行政体系,所以明朝宦官200多年来,不管历经多少风雨都始终让这个国家离不开他们。
司礼监在建立之初的时,因为朱元璋是比较防范宦官干政的,所以权利不大,更多的只是在于内廷这一亩三分地有些影响。后来随着外朝势力的逐步扩大,还有因为朱棣的皇位来之不正,不太相信外朝,所以内廷包括司礼监这些机构的权利越来越大,于是明朝宦官干政由此开始。宣宗时期皇帝对太监参政采取比较放任的态度,将朱批的权利下放到了司礼监的手中,使司礼监权柄日重,后来渐渐的成为了与外朝内阁分庭抗礼的国家决策机构。
司礼监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司礼监有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太监一员,秉笔太监、随堂太监、书籍名画等库掌司、内书堂掌司、六科郎掌司、典簿这些都不定员,多的八九位,少的也有四五位,排名前三位秉笔太监中的一位负责东厂事宜。
秉笔太监负责批红,就是打钩,随堂太监负责整理大臣的奏章整理,掌印太监负责最后的盖章,而提督太监负责机密文件的看管和做些后勤的供应。其余的一些下属宦官还负责一些宫廷礼仪,宫门的宵禁时间,皇家的历史资料收集等等一些职责。
值得强调的是,提督东厂和上文提及的提督太监是俩码事。东厂不属于司礼监管辖,是皇帝直管,只不过是司礼监秉笔太监的兼职。
届时即将下班的秉笔太监把一枚长一寸左右的象牙牌交给下一位上班的秉笔太监,要呈给皇帝审阅的文书奏章由当班的的秉笔太监收拢,觉得特别重要的文书要则要上呈掌印太监。正常来说每一个秉笔太监都有代表皇帝批红的权利,司礼监内还有一位长住的太监,就是前面说的提督太监,这个太监是吃住都在司礼监里的。提督太监掌握着司礼监的重要文件和提供一些文具的后勤保障。
外朝所进呈的奏章文书先送到通政司,然后由文书房掌收,先由10个左右的司礼监宦官来审查这些文书,用颜色进行分门别类,然后决定该立即上呈掌印太监过目,还是正常的转给内阁,然后这些文书还会经过内阁送回司礼监,让皇帝做最后的决断,外发的文书则是相反的流程,司礼监大概的运作模式就是这样的。
司礼监下属的机构有文书房、礼仪房、内书堂、经厂等等,其中文书房如外朝的翰林院、太学院等机构,明朝要想入司礼监必须要先文书房历练一番,就相当于外朝的翰林、庶吉士。
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如外廷之詹、翰也——《明史》
大名鼎鼎的郑和就是第一个以太监身份掌军和明朝第一个镇守太监。司礼监镇守太监这类的级别一般都会有秉笔太监的头衔,这个制度开始于仁宗年间,嘉靖时期撤销。
要说司礼监掌印太监和秉笔太监比较谁大的话,我们可以看的出司礼监掌印太监是明朝十二监中最具权势的职位,有“内相”之称。所以在司礼监中排名第一,位在秉笔太监之上,是负责完成明朝国家决策中“批红”的部分最后的审核盖印的。
明朝司礼监掌印太监与司礼监秉笔太监
在明朝时期都有谁当过司礼监掌印太监和司礼监秉笔太监呢?笔者查看史料及一些文献记载,尽可能罗列出早期到明末的大部分司礼监宦官太监以供参考。
欢迎大家讨论明朝宦官大太监尤其是司礼监太监的“忠”与“奸”。谁“忠”谁“奸”呢,且看笔者所写的执掌司礼监太监的生平简介。欢迎大家仔细阅读评论点赞。
王振
(?-1449年),蔚州(今河北蔚县)人。明朝初年宦官。明朝第一代专权太监。
本为落第秀才,略通经书,后为教官,中举人,传闻又自阉入宫。他善察人意,受明宣宗喜爱,被授为东宫局郎,服侍太子朱祁镇(明英宗)被称为王伴伴。宣德十年(1435年),英宗即位,升王振为司礼监掌印太监。他以防备大臣罔上为由,劝英宗以重典治国,但因英宗祖母张太皇太后及阁臣“三杨”等齐心辅政,故而不能干预政事。正统七年(1442年),张太皇太后死,“三杨”亦相继老死,王振于是勾结内外官僚,擅作威福。在京城东造豪华府第,大兴土木,专权八年,被英宗称为先生。公卿大臣称之为翁父,争相攀附。
正统十四年(1449年),瓦剌大举入侵,王振力劝英宗亲征。途中又邀英宗幸其蔚州宅第,以致耽误行程,行至土木堡时被瓦剌兵追至,全军覆没,英宗被俘,王振也被杀死。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复辟后,下诏为王振正名。
尚铭
(生卒年不详)曾担任二十四衙门中司礼监的主管,明成化年间东厂总管太监。善于欺压富人,藉以敛财、或卖官求财,无所不做。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联合上林监丞李孜省弹劾西厂总管汪直,此后不久便被李孜省上书弹劾,遭到抄家,被罚到明孝陵扫地(一说罚到南京充“净军”,“净军”,即用宦官组成的军队),后不知所终。
曾担任二十四衙门中司礼监的主管
冯保
(?-1583年),字永亭,号双林,衡水市赵家圈乡冯家村人。明代著名太监、政治家、音乐家、书法家。冯保于嘉靖年间入宫,隆庆初年掌管东厂兼理御马监。万历皇帝即位,历任司礼秉笔太监和司礼监掌印太监。明穆宗驾崩时成为顾命大臣。掌权后支持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使大明政权一度出现复苏局面,史称万历中兴。冯保有着较好的文化素养,他在司礼监监刻了《启蒙集》、《帝鉴图说》、《四书》等很多书。最后冯保因为明神宗对他的忌恨被放逐到南京,后因病而死,家产亦被抄收。
陈洪
明代宫庭要人,是一个司礼监太监。在《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三·宦官二》未被单独列传,在李芳、冯保传内仅有以下零星记载。
当时司礼监缺一名掌印太监,按资历应由冯保升任,但穆宗不喜欢他。大学士高拱推荐御用监的陈洪掌印司礼监。等到陈洪罢职,高拱又推荐掌管尚膳监的孟冲补缺。按照规定,孟冲是没有资格掌管司礼监的,冯保因此痛恨高拱。
孟冲
明穆宗时,高拱所推荐之司礼监掌印太监。
厨师出身,掌尚膳监,善于谄媚,“争饰奇技淫巧以悦帝意”。不为李贵妃所喜,明穆宗死后,隆庆六年(1572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冯保继任为司礼监掌印太监。
刘瑾
(1451年—1510年),陕西兴平人,明朝正德年间宦官。本姓谈,六岁时被太监刘顺收养,改姓刘,净身入宫当了宦官。
弘治年间犯罪被赦免后侍奉朱厚照,以进献飞禽走兽来博取明武宗的欢心,得以数次升迁,官拜司礼监掌印太监。被时人称为“八虎”之首。
后被同为“八虎”之一的张永带头揭发,明武宗朱厚照下令以“反逆”罪凌迟处死。
虽逐利腐败,任人唯亲。但其在其任司礼监掌印太监时,有效遏制打击文官集团。
魏忠贤
(1568年-1627年12月11日),字完吾,北直隶肃宁(今河北沧州肃宁县)人,汉族,明朝末期宦官。自宫后改姓名叫李进忠,由才人王氏复姓,出任秉笔太监后,改回原姓,皇帝赐名为魏忠贤。明熹宗时期,出任司礼秉笔太监,极受宠信,被称为“九千九百岁”,排除异己,专断国政,以致人们“只知有忠贤,而不知有皇上”。
朱由检继位后,打击惩治阉党,治魏忠贤十大罪,命逮捕法办,自缢而亡,其余党亦被肃清。
王安
明神宗皇宫太监,河北省雄县人,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由太监陈炬推荐,命为皇太子伴读。当郑贵妃谋立己子为皇太子,皇太子处于危机之时,多由王安保护。明光宗即位,擢司礼秉笔太监,并劝光宗重用东林党人杨涟、刘一燝等人。光宗去世,熹宗即位,王安协助天启将李选侍移出乾清宫,迁住哕鸾宫。魏忠贤、客氏得势后被杀。
魏朝
魏朝,明朝万历,泰昌,天启年间的“三朝太监”,司礼监秉笔太监王安的下属,魏忠贤的拜把子弟兄,同时也是魏忠贤的入宫介绍人。
张诚
(1464年—1519年),陕西华阴岳前里人,内官监太监。张宏卒后,代掌司礼监,后兼掌东厂。
张鲸
杭州人,就是他扳倒了权势熏天的冯保,阻止了张居正改革。后代冯保掌司礼监东厂。万历二十四年春,以诚联姻武清侯,擅作威福,降奉御,司香孝陵,籍其家,弟侄皆削职治罪。鲸性刚果,帝倚任之。最后充军而死。
张宏
(16世纪-1584年),明朝宦官,明神宗时司礼监掌印太监。张宏原来是张鲸的座主。宦官初入宫,一定投靠一个大太监为主人,叫做名下。冯保掌权,张鲸嫉妒他受宠,为万历帝计划陷害冯保。张宏对张鲸说:“冯公是前辈,而且有势力,不应该除去他。”张鲸不听。最后诬陷驱逐了冯保,张宏于是取代冯保掌管司礼监,张鲸为秉笔太监兼东厂提督。张宏没有过失罪恶,以贤著称,万历十二年(1584年)去世。张诚代掌司礼监。万历十八年(1590年),张鲸罢东厂之职,张诚兼掌东厂。
《明史·宦官传》中列举了三个好的宦官:怀恩、李芳(明穆宗时内官监太监)、陈矩。
陈矩
(1539年-1607年),字万化,号麟冈,北直隶安肃县(今河北徐水县安肃镇麒麟店村人)人。明朝中后期贤宦,官至司礼监掌印太监兼提督东厂。他为人廉洁,力主安静,矫正时弊,在任内成功处理了“妖书案”,稳定朝局。死后被明神宗谕祭九坛,祠额为“清忠”。
怀恩
(?--1488年),明代著名宦官。本姓戴,高密(今属山东),因族人犯罪而受到牵连,很小就做了宦官,赐名怀恩。明宪宗时被提升为宦官机构中的最高领导者:司礼监掌印太监。他廉洁不贪、正直忠诚;明孝宗幼年时期几度危难,怀恩调护得以保全。弘治元年(1488年)闰正月二十八日,为了表彰怀恩的功德,明孝宗特批为他建造显忠祠。
汪直
(?-1487年),明朝宦官。 广西桂平西北大藤峡人,祖先因反对朝廷被抄家。成化三年,汪直被阉为宦人。之后得到明宪宗的宠信而统领西厂,兼职为司礼监掌印太监,并与万贵妃垄断朝,历任御马监掌印太监、西厂提督,后来由于朝臣反对,被撤职。成化十三年恢复西厂后,汪直又开始掌管西厂。最后因为东厂宦官尚铭所忌,在朝臣许宁、中官阿丑的联手下,汪直遭揭发诸项罪行被明宪宗贬逐而亡。
高忠
(1496年-1564年),字廷显,号进斋,顺天府霸州(今河北省霸州市徐水区)临津里人。嘉靖时期的御马监掌印太监、司礼监秉笔太监.
杜茂
(1540-1620):字子康,别号瑞庵,陕西咸阳人。父三聘,母王氏。万历时官至司礼监秉笔太监。生有异征,善文艺。嘉靖三十八年(1559),选入司礼供事,寻掌经厂掌司。万历二十年(1592),擢文书房兼署惜薪司,历左右丞,随升太监,掌天下诸司章奏。廿二年(1594),敕为承天督护,辖二陵内外官军。后以疾告归,天子准以驰驿还。复晋乾清宫近侍、司礼监秉笔太监。81岁疾终。
黄锦
(?——1567年),字尚,别号龙山,汉族。河南洛阳龙虎滩人(今偃师市首阳山镇龙虎滩村)人,正德初年(公元1506年)入宫,被选派至兴王府为世子朱厚熜(cōng)伴读。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朱厚熜入嗣帝位后,黄锦升为御用太监,此后又调任尚膳监、司设监、内官监太监。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被封为司礼监秉笔太监,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3年),掌司礼监事兼总督东厂。
王承恩
(1617年[1]—1644年4月25日),明末宦官,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白岸乡白岸口村人,属太监曹化淳名下,官至司礼监秉笔太监,深得崇祯信任。甲申之变李自成攻入北京时,与崇祯皇帝自缢于煤山(景山)
南明弘光帝闻之,赐谥忠愍。
张永
(1465—1529),御用监太监,字德延,别号守庵。洪武初年,其曾祖父迁居至保定新城(今河北省高碑店市),遂成了新城人。成化十一年(1475)选入宫,在乾清宫侍候宪宗,当时年仅十岁。后升为内官监右监丞。
诛了刘瑾,大快人心,客观上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廷臣皆上表称贺,而颂张永功者“多溢美”。英国公张懋、兵部尚书王敞等,奏张永辑宁中外,两建奇功。于是封张永兄张富为泰安伯,弟张容为安定伯。赐给张永金牌、银币,岁禄加至三百石,并再三赐敕褒谕。又改任为司礼监掌印太监,掌管司礼监事,而过去管理的监、局照旧兼管。
覃昌
(1433—1493),字景隆,别号葵庵,广西宜山县人,司礼监掌印太监。正统十二年(1447)被选入宫,送内书堂学习。天顺年间,为太子朱见深伴读。天顺八年(1464),朱见深继位为宪宗,立即升他为奉御。不久,再升针工局右副使,管针工局事。成化元年(1465)提升为司礼监右少监。成化二十一年(1485),掌司礼监印。
在司礼监期间,单是为皇室主持选妃、皇子冠礼、太皇太后上徽号等等大礼,即达十多次。曾受赐蟒衣、玉带、庄田及各种珍宝。又受赐象牙印章二枚,分别镌有“忠诚不怠”、“谦亨忠敬”字样。金石印章各一枚,分别镌有“才华明敏”、“补衮宣化”字样。
弘治六年(1493)病逝于私宅,孝宗三次派礼部官员谕祭,由工部给棺营坟,坟有祠,赐额为“褒德”。
萧敬
(1438—1528),字克恭,别号梅东,延平府南平县(今福建南平市)人,司礼监太监。自幼入宫服役,因聪明伶俐,被选入司礼监内书堂读书。他学习努力,进步很快。天顺初年,任长随。
正德初年,萧敬请假回私宅。正德七年(1512),武宗起用他为司礼监掌印太监,赐给他绣着坐蟒的袍子,准许在宫中乘小轿出入。这时他已经七十四岁了,但对时事仍然能常常提出好的意见。
高凤
(?-1512年),字廷威,号梧冈,司礼监太监。正德时宦官“八虎”之一,曾屡被劾,后被罢免官职。
魏彬
明朝正德、嘉靖年间的太监。起初在刘瑾手下,执掌三千营(神枢营)。后来刘瑾被杀,代掌司礼监。因叙宁夏功,被封都督同知,世袭锦衣指挥使。
李国辅
(?—?),字腾宇,大兴人,司礼太监韩赞周养子。明末宦官。崇祯九年(1636),授御马太监,奉命守沿北关,不久撤回随韩赞周守备南京。弘光帝继位,李国辅附拥戴功,改司礼监,提督勇卫…
韩赞周
(公元?-1645年),字相文,鄠县人。明末宦官。
崇祯九年,在司礼监任职,满清入塞时,为京营副提督巡防京城。后为南京守备太监。
1644年北方变闻传到南京,韩赞周与握有实权的南京参赞机务兵部尚书史可法等拥立朱由崧上位,建立弘光政权。
曹吉祥(权势滔天)
(?-1461年),永平滦州人。明代权宦。曾隶属于王振门下,任司礼监太监,参与出征兀良哈。1452年,参与分管京营,累官至司设监太监。后来又与大将石亨等密谋,率兵迎明英宗复辟。天顺初年,奉命总督三大营。1461年,曹吉祥的嗣子曹钦举兵叛乱,曹吉祥被英宗设计逮捕,事后被磔刑处死。
司设监,明朝十二监之一。专责管理卤簿、仪仗、雨具、大伞等,设掌印太监一员。司设监事繁且杂,又无实权。清初废司设监。
黄俨
(?—1425年?),中国明朝宦官。《明史》无传。在《明实录》中,有他一再介入皇位纷争及出使朝鲜的零星记载,而在《朝鲜王朝实录》中,则有他在朝鲜言行举止的详细记录。黄俨生年和原籍不详,在明太祖时是燕王朱棣府中的宦官。据《朝鲜王朝实录》记载,1394年(洪武二十七年),还是王子的朝鲜太宗李芳远在北平(今北京)燕王府拜见朱棣,便提到黄俨是“钦差内官”,这是关于黄俨的最早记录。
黄俨在永乐年间为司礼监太监,位高权重。
范弘
原名安,宣德初,宣宗给他改名字,赐名为弘。交阯人。司礼监太监。
孙彬
(1487年-1538年),字尚中,号质庵,直隶保定府蠡县人,明朝正德、嘉靖时期的内官监太监。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出生。弘治十四年(1501年),选入内庭,进入内书堂读书。弘治十六年(1503年),入职司礼监。正德二年(1507年),任乾清宫近侍。正德年间,任内官监太监,屡赐蟒衣、玉带,奉命署理惜薪司事务。明武宗去世后,按惯例,应革职去康陵。但明世宗欣赏其才能,留用任乾清宫近侍、内官监太监,赏赐蟒衣、玉带、加禄米,许令内府骑马。嘉靖十七年(1538年),去世,享年52岁。墓志出土于北京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
王体乾
昌平(今北京)人,明代司礼监掌印太监。
涂文辅
河北人。明司礼秉军太监。初为客氏子侯国兴授读,谄附魏忠贤,由司礼秉笔历掌御马监,总督太仓、节慎二库。夺宁安大长公主第为廨,署曰“户工总部”。驺从常数百人,部郎以下皆庭参,势焰出群阉上。庄烈帝(即明思宗)立,复附徐应元,谪南京。
田义
(1534年 - 1605年),号渭川,陕西西安府华阴县人,明代司礼监太监。
田义为人正派,不仗势欺人,乐善好施,而是尽最大的努力拯救无辜。尤其是他在大事上能分清是非,主持公道,敢冒死在皇帝面前据理力争,这些行为在当时权监中是极为少见的。
蔡东藩先生在《明史通俗演义》中就矿税一事称赞田义:“不期太监中,亦有此人,其名曰义,可谓不愧。”刘若愚在《酌中志》中称赞他“贞介忠诚,有大臣度……性俭朴寡言,休休有量,人不敢干以私”。也正因此,他死后万历帝给予他隆重的待遇,赐祭三坛,树享堂碑亭,祠额题为“显德”,更证明其德性高洁。后代的太监追随他气节品行而葬于其墓侧。而清代太监慈有方诚心发愿捐出私产,营建慈祥庵来保护田义墓地,使之以存久远。
麦福(也有说秦福)
(1498年-1552年),字天锡,别号升庵,广州府三水县(今南边镇涡边村)人,嘉靖时御马监掌印太监、尚衣监掌印太监、司礼监掌印太监兼东厂提督太监。
自幼入宫,明正统十二年(1517年)供职清宁宫。翌年入乾清宫近侍,这年他才20岁。
1522年(嘉靖元年)任御马监左监丞,后为御用监佥押管事,接着升左少监,可在宫中骑马。
1524年(嘉靖三年)升太监、后升御马监,监督勇士四卫营务,提督上林苑海子。
1527年(嘉靖六年)奉命随朝,晋升为乾清宫牌子。1528年(嘉靖七年)执掌御马监印,提督勇士四营禁兵。次年提督十二团营兵马,掌乾清宫事。
1533年(嘉靖十二年),提督内西教场操练并都知监带刀。
1537年,总督东厂。
1539年,嘉靖帝南巡,麦福奉命留守京师。
1545年(嘉靖二十四年)调到司礼监,1548年再次督东厂。第二年,又兼掌司礼监印。开了总督东厂和司礼监掌印的先例,权势至此达到顶峰,前后达四年之久,直到他去世。如此详记麦福的履历,在其他太监中很少见。当时礼部尚书、东阁大学士徐阶在其墓志上说“累朝诸中贵所未有也”。可见嘉靖皇帝其宠信。
方正化
明朝时山东人,崇祯朝做司礼太监,崇祯十五年(1642)冬,北京城附近的地方被清兵包围,崇祯帝命他总管保定的军务,有保城的功劳,不久撤还·崇祯十七年(1644)二月又命他出任地方长官,方正化磕着头推辞,皇帝没有允许,他又磕头说:“我这次去一定做不了什么事,只想一死报主恩,”皇帝也流泪派他去了·到所在地后,和同知邵宗元等人登上城上的矮墙一起防守·有人奏请事务,方正化说::“我的心绪已乱,你们还是好自为之,”等到城门陷落,击杀了几十人,贼问:“你是谁?”方正化厉声说:“我是总管方正化·”贼人拿刀砍杀了他,他的随从都被杀死了·当时内臣殉难的人,另外有司礼掌印太监高时明,司礼秉笔太监李凤翔,提督诸监局太监褚宪章、张国元四人。
高时明
(?-1644年),初名昇(一作“永升”),赐名时明,永清(今河北省永清县)信安镇人,崇祯时期的司礼监掌印太监。
十五岁入内廷,明熹宗至崇祯时期太监,掌司礼监印。崇祯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其于宫中自焚殉帝。有墓一座,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大工村。
李凤翔
崇祯时司礼秉笔太监。
崔文升
明朝宦官。郑贵妃内侍。光宗立,升司礼秉笔太监,掌御药房。光宗死,以误用药罪,贬南京。魏忠贤用事,用为总督漕运兼管河道。庄烈帝时,充孝陵净军。
兴安
(1389年-1459年),安南人,明朝宦官
宣德元年,任长随、奉御,掌库藏出纳。
正统元年,明英宗即位,他和司礼监太监金英都受宠信。
王岳
明朝正德年间秉笔太监。根据史书记载正德初年,司礼监太监王岳反抗刘瑾身死,历代多赞期“忠直”。
李荣
(1430年-1512年),字茂春, 河南洛阳人,正德时期的司礼监掌印太监。
正统五年(1440年),进入宫廷,侍候乾清宫。
成化元年(1465年),官至太监,允许在宫廷乘马,赐蟒衣一袭。
成化十四年(1478年),汉阳王冒报宗籍,奉命前往勘察核实。回来之后,奉命进入司礼监,赏赐玉带,赐贵岁禄十二石。
成化十八年(1482年),奉命守备留都。
弘治元年(1488年),被明孝宗召回。
弘治四年(1491年),奉命与驸马都尉周景勘和核徽府狱。
弘治十年(1497年),奉命主持德清公主婚礼,赐肩舆。
弘治年间,侍奉太子朱厚照,担任太子身边的诗文朗读。
正德元年(1506年),奉命阅五军营、三千营、神机营及十二营军务,赏罚明当。晋升司礼监太监,凡国家大政皆能参决。
正德三年(1508年),赏赐白金彩币表示慰劳。
卢受
明代司礼监掌印太监。掌管东厂,纵容下属到处横行。万历四十七年(1619)九月朔,受潘真(1468年-1527年),字克诚,别号实菴,湖广会同人,弘治时御马监太监、嘉靖时南京司礼监太监。传免早朝,百官趋出,受从后讪侮,为国子博士徐大相疏论。
天启元年(1621),高攀龙疏谓“梃击”大案实由受主使。二年(1622),徐大相调外任,宦官数十人持梃噪于门,搜其行李。
邹义
(1555年-1627年),号龙渊,顺天府宛平县人,万历时期的司礼监秉笔太监兼东厂提督太监。
刘克敬
明朝熹宗时司礼监秉笔太监,其余无考。
滕祥
(?年-1569年),字惟善,别号两山,(今河北省雄县)人。嘉靖时期的御马监右少监、御用监掌印太监,隆庆时期的司礼监掌监事,兼掌御用监、司设监。
郑真
(1517年-1577年),字惟诚,别号化庄,河南开封阳武县人,万历时司礼监秉笔太监。
魏文质
(1461年-1539年),字文质,号药庵,陕西平凉府隆德县弼隆里人,明朝正德时期的司礼监掌印太监、尚衣监掌印太监。
麦福
(1498年-1552年),字天锡,别号升庵,广州府三水县(今南边镇涡边村)人,嘉靖时御马监掌印太监、尚衣监掌印太监、司礼监掌印太监兼东厂提督太监。
李永贞
(?-1628年), 通州(今北京通县)富河庄人,阉党,天启时司礼监秉笔太监。
还有以下在司礼监任职:
朱宝
(?年-1567年),号谦斋,广东人,嘉靖时期的内官监太监。嘉靖十一年,入司礼监。嘉靖十九年,任内官监太监。
怀忠
(1398年-1463年),字秉直,明英宗时期的司礼监太监。
潘真
(1468年-1527年),字克诚,别号实菴,湖广会同人,弘治时御马监太监、嘉靖时南京司礼监太监。
宋兴
(1508年-1582年), 字廷起,号瀛海,河间肃宁人,嘉靖时期的司礼监太监。
梁端
(1450年-1518年),字玄中,安南国谅江府平河县人,明朝成化时期的南京司礼监左监丞,擅长抚琴及各调音韵诗词,尤其精通算数。
杨云
(1391年-1473年),江西吉安永兴人,正统时南京内官监太监。永乐十五年(1417年),任司礼监奉御。
金英
(1394—1456),安南人。太宗、仁宗、宣宗、英宗时太监。金英入宫后,历侍太宗、仁宗、宣宗、英宗。在永乐末年大约三十岁的时候,升任司礼监右监丞。仁宗登基后,即将充军交的犯人张定名下的人口、家财包括房产和树株及其女婿田狗儿的人口、田地,都赏赐给了他。宣德七年(1432),由于他的忠诚勤谨,又赐给免死诏。后来又赐给银记,并升为司礼监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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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彩为什么要请人去刺杀刘湘?
军阀二字,意味着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你死我活”的争斗。
刘湘或是刘文彩,不论他们打着怎样的旗号,喊着怎样的政治口号,他们的本质也还是军阀。
所以,纵使刘文彩和刘湘是叔侄关系,他们之间的争斗也是在所难免。
刘文彩生于1887年,刘湘生于1888年,叔叔只比侄子年长一岁,刘文彩的弟弟刘文辉更是小了侄子刘湘7岁,只是,刘文彩和刘文辉兄弟俩虽然是刘湘的叔叔,却没有刘湘发展得这么好。
刘文彩虽然不能算是一个军阀,但实际上他的权力则是来源于他的军阀弟弟——刘文辉,刘文辉之所以能够成为军阀则又是得益于侄子刘湘的提携。
刘湘和刘文辉是刘氏家族中最为耀眼的两个人,当然,和刘湘一比,刘文辉自然又逊色了不少。
刘湘17岁之时毅然投笔从戎,瞒着父亲前去投考四川武备学堂弁目队,最后如愿以偿地被录取了,这也是他在军阀这条路上所走出的第一步。
后来,刘湘又先后在四川陆军讲习所、四川陆军速成学堂和四川陆军武备学堂学习,后入川军中任职。
实际上,刘湘在川军中的发展速度很快。
1911年不过是一个小排长,可是到了1913年便撇开杨森,当上了第一师第二营营长,讨袁之役后又被提拔为第三团团长;1915年袁世凯让陈宦到四川任督军,试图削弱川系将领和控制四川军政,不少川系将领被打压了,可是刘湘反倒得到了重用,被任命为旅长,即便后来蔡锷攻克了四川,他也仍然稳坐旅长之位。
1918年,刘湘原本跟着北洋政府打靖国军,可是一看靖国军占据了上风便立刻倒向了熊克武,说要和靖国军一起“护法”,然后被熊克武任命为了川军第一师师长,此时的刘湘只有30岁。
后来,他拥熊又倒熊,驱逐刘存厚,几乎已经完全掌控了四川。
1921年,此时33岁的刘湘被推选为四川省长兼川军总司令,从此成为了“四川王”,一手操控着四川军政。
这一年,刘文彩已经34岁,被他的弟弟刘文辉任命为四川烟酒公司宜宾分局局长,后来又先后被任命为叙南船捐局长、川南护商处长、川南禁烟查缉总处长、川南捐税总局总办、叙南清乡中将司令等职,从此开始不断地敛财。
不过,刘文彩之所以能够在川南一带拥有如此大的财权和军权,实际上是他的弟弟刘文辉所赋予他的。
刘文辉这个人同样很有野心,一个有野心的人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去扩充自己的势力,而扩充实力又需要源源不断的金钱,所以刘文彩既是为自己敛财,也是在为刘文辉筹集经费。
1917年,刘文辉从保定军校毕业之后去成都去找刘湘,明眼人一看便知道他来找刘湘是投奔刘湘,让刘湘安排他的工作。
不过,当时刘湘并没刘文辉直接安排在自己的手底下,毕竟刘文辉是叔叔,一则怕刘文辉面子上过不去,二则也是担心不好管理,所以将刘文辉保荐到了陈洪范所部。虽然刘文辉不是在刘湘所部,但是因为刘湘的关系,刘文辉也得到了很好的照顾。
刘湘坐上川军第二军军长的位置之后,便着手将刘文辉从陈洪范所部调了出来,让他坐上了川军第一混成旅旅长的位置,刘文辉这才有了属于自己的起家资本。
后来,他率部移驻宜宾之后,更是获得了一个能够供自己发展的根据地,没有第一混成旅和宜宾的话,他日后哪来的资本去和刘湘争夺四川的控制权?
刘湘“倒熊”之后,一看叔叔刘文辉的实力还是弱了点,怎么说也是一家人,于是大手一挥将熊克武的部分地盘和残部划给了刘文辉。刘湘打趴了杨森之后,又是大手一挥将原本属于杨森的部分地盘划给了刘文辉,还让他当上了四川军务帮办的位置。
所以说刘文辉之所以能够崛起成为四川的一大军阀,是绝对离不开他的侄子刘湘的提携的。
当然,刘湘能够一步一步往上爬,实际上也少不了刘文辉的配合和支持,在刘湘没有成为“四川王”之前,这对叔侄的合作关系可以说是颇为密切和和谐的。
只不过,随着刘文辉实力的上升,他的野心也开始不断地膨胀,从开始甘于配合刘湘,甘于向刘湘俯首称臣,变成了试图去取代刘湘,这么一来,叔侄俩的关系自然逐渐破裂,两人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断地产生。
当时刘文辉和刘湘之间最为激烈的矛盾当属川军是否应该走出去,刘湘坐稳了“四川王”的位置之后,想要安安稳稳地在四川当自己的“四川王”,可是刘文辉却不甘心,你刘湘有个“四川王”的位置了,我刘文辉怎么办,我当什么王?
如果不走出的话,刘文辉想要继续往上爬,那么只能向刘湘开刀了。
于是,刘文辉和刘湘之间的矛盾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二刘争川”的军阀战争,曾经好到穿同一条裤裆的叔侄俩打了起来!
刘文辉和刘湘打起来了,刘文彩支持谁?显然是刘文辉,毕竟刘文辉是他的亲弟弟,刘湘只是一个堂侄儿。
然而,刘文辉的实力是不如刘湘的,如果真靠真枪实弹地打,刘文辉肯定打不过刘湘,所以为了支持刘文辉,为了能够让刘文辉在“二刘之战”中获胜,刘文彩想出了一个当时颇为盛行的办法——刺杀刘湘!
但是想要刺杀刘湘谈何容易?所以,刘文彩最终也没成功,刘文辉也被刘湘给打残了,刘湘看在是同一个“刘”字的份上放了刘文辉一马,让刘文辉率领所部去了西康。
刘文彩则从此退出了军政界,回老家当起了地主。
1949年10月17日,刘文彩自觉将死,遂让家人送他回安仁镇,可是刚离开成都不久,刘家人突然发现刘文彩快不行了,为了不让他死在路上,又急忙送他回了成都公馆。
刘文彩撑着最后一口气,睁开眼一看,自己还在成都,没有回到安仁,一口气没上来,头一偏便咽了气了。
刘文彩的弟弟刘文辉活到了1976年,曾经被他派人去刺杀过的侄儿刘湘则早在1938年率领川军出川抗战时病死在了汉口。
纳粹国防军和党卫军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944年6月10日,党卫军第四装甲掷弹兵团第1营在开往诺曼底途中,制造了“奥拉杜尔大屠杀”事件,血洗了法国小镇奥拉杜尔并将其夷为平地。事件发生后,德国国防军驻诺曼底的最高指挥官隆美尔元帅却只能发表抗议,难道陆军元帅隆美尔不能把首恶狄克曼少校拉出去毙了吗?
确实不行,国防军将领制裁不了罪魁祸首,因为党卫军虽然在作战时归属最高统帅部调遣,但其内部人事和奖惩管理却隶属党卫队全国领袖希姆莱和党卫队作战总部,国防军无权过问,这就是国防军和党卫军的最大区别。(党卫军军官)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的武装力量由二大部分组成,其一是宪法规定的德国唯一武装部队“德国国防军”,它的核心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普鲁士军官团”,虽然因为一战战败德国国防军被压缩至10万人以内,但保存和训练的全部都是精锐骨干,从而使希特勒掌权后得以迅速扩编为上百万军队;其二便是由纳粹党党属准军事武装“党卫队”在战争爆发后扩充起来的党卫军部队,它的准确名称应该是“武装党卫队”,用以区分只在国内负责治安、反谍、监视异己和民族政策的普通(下属)党卫队。
在德国总统兴登堡逝世前,只担任总理的希特勒是不敢太放肆的,并且兴登堡和普鲁士军官团非常排斥纳粹党自建武装,要求希特勒遵守“国防军是德国唯一的武装力量”这一原则(清洗冲锋队也有这方面的原因,罗姆一心要建立第二武装),因此这个时候的党卫队尚不敢公开建立武装部队,它只是一个负责党内领袖保卫、政风监察和情报搜集任务的准军事组织,不妨理解为党属“宪兵”而非正规军,从1929年起一直由希姆莱领导。
到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兼总统和总理于一身自封“元首”时,便没有什么人可以阻挡纳粹党建立党属武装部队了。(着党卫军制服的希姆莱)
1934年起,党卫队在国防军认可下建立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其后改编为“武装党卫队”,这就是党卫军最初的雏型,总共编有11个营约8500人;到1936年党卫队有了两个比较明确的军事组织,即武装党卫队和“骷髅总队”,前者是作战部队的前身,后者是纳粹集中营管理的专门队伍。
到1937年武装党卫队已拥有三个分队、一个工兵营和一个通讯营,基本等于国防军一个师的实力;1938年武装党卫队被德国官方所承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军队:即德国国防军是国家武装力量,而武装党卫队是纳粹党元首希特勒直接领导的精锐党属武装,俗称“党卫军”,随着地位被合法化,二战爆发后党卫军开始快速发展。
(国防军军官)
严格意义上说,党卫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提问中与国防军着重区别的是担负作战任务的“武装党卫队”,是党卫军的狭义称谓。而广义的党卫军则泛指希姆莱领导下的所有党卫队武装人员,包括骷髅部队、特别行动队、各地党卫队分支机构和党卫队保安处、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等,这些单位统称“下属党卫队”,其实也算党卫军,只不过“下属党卫队”不履行作战职能,与军队的含义还有差距而已。我们在此也只讨论狭义党卫军与国防军的主要区别,或可单独称之为“武装党卫军”。
(国防军军官)
武装党卫军作战服装与国防军的样式和颜色是基本相同的,但军装上的领章和肩章有所不同,领章上的“SS”标识与国防军的长条型领章区别明显;党卫军士兵的钢盔上也有“SS”符号,而国防军是三色符号;在军官的大檐帽上,党卫军军官多出一个骷髅帽徽。
武装党卫军野战部队的军衔与国防军类同,但是在称呼上要加上“党卫军”前缀,比如党卫军少将、党卫军上校等;而非野战部队的“下属党卫队”则有另外一套党卫队内部军衔体系,比如旅队长、旗队长等。武装党卫军军衔与国防军接轨,是为了作战的需要,以免战场职衔混乱。
(黑制服的都是下属党卫队士兵)
武装党卫军的装备和补充要优于国防军,这是由于希特勒和希姆莱的宠爱造成的,实际上希姆莱由于没有作战指挥权,对武装党卫军的控制力有限,党卫军的野战部队一般只听从最高统帅部和希特勒本人的指令。由于武装党卫军作战的狂热性使其表现出比国防军更强悍的战斗力,因此新式武器和重型武器一般优先装备党卫军,党卫军装甲师编成内的坦克无论质量和数量都高于国防军。
(国防军士兵,注意领章和钢盔符号)
武装党卫军的兵员成份复杂,到二战后期武装党卫军已经只有少部分德国人,但却吸收了包括法国、匈牙利、乌克兰、芬兰等30多个国家的纳粹拥护者,到德国投降前武装党卫军拥有近60万的总兵力(全部党卫队总人数接近100万),先后组建了38个作战师,分为正规师、志愿师和武装师三种,并且有了军和集团军的编制,单独或配属给国防军遂行作战任务;而德国国防军一般只招收德国人或被吞并地区的日尔曼人(奥地利、捷克苏台德区等),比武装党卫军的成分纯洁得多,但纯洁度又低于下属党卫队(下属党卫队的选拔标准非常严格,要求必须为“纯雅利安人”)。
希特勒大力发展武装党卫军的原因,源于对德国国防军的不信任,普鲁士军官团虽然宣誓效忠德国元首,但骨子里仍然鄙视这个“巴伐利亚下士”,密谋除掉希特勒的成员基本来自国防军系统;尤其是战争后期国防军的反战思潮已经泛滥,而党卫军凭借狂热和忠诚保持了良好的战斗力,成为战场上的“救火队”,并且部分党卫军达到了死硬和疯狂的程度:“告诉元首我已经尽力,告诉父亲我依然爱他”。
(党卫军士兵,注意领章和钢盔符号)
就连苏联元帅朱可夫也承认:纳粹德国希特勒麾下的党卫军是最值得依靠的军队,是战场上最值得尊敬的对手。
1946年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判为犯罪组织。(党卫队内部军衔)
动保法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可以说是珍稀的资源,现在各个国家都在不断的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就我国而言,也在2016年的时候重新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相关犯罪。
电视剧亮剑讲的是什么精神?
精神解释
古代剑客们在与对手狭路相逢时,无论对手有多么的强大,就算对手(方)是天下第一的剑客,明知不敌,也要亮出自己的宝剑。即使是倒在对手的剑下,也虽败犹荣,这就是亮剑精神。
事实证明,一支具有优良传统的部队,往往具有培养英雄的土壤。英雄或是优秀军人的出现,往往是由集体形式出现,而不是由个体形式出现。理由很简单,他们受到同样传统的影响。养成了同样的性格与气质。任何一支部队都有着它自己的传统。传统是什么?传统是一种性格、是一种气质!这种传统与性格,是由这种部队组建时首任军事首长的性格与气质决定的。他给这支部队注入了灵魂。
从此不管岁月流失,人员更迭,这支部队灵魂永在。这是什么?这就是我们的军魂,我们国家进行了22年的武装斗争,从弱小逐渐走向强大,我们靠的是什么,我们靠的就是这种军魂,靠的就是我们的军队广大战地指导员的战斗意志。纵然是敌众我寡,纵然是身陷重围,但是我们敢于亮剑,我们敢于战斗到最后一人。一句话,狭路相逢勇者胜。亮剑精神,是我们国家军队的军魂。剑锋所指,所向披靡。
三种精神体现
1、“亮剑”精神体现了一种勇气,一种魄力。
魄力是面对困境时的果断抉择,是永不言败的信心,是锲而不舍的执着。魄力让敌人望而生畏,让队友充满信心。李云龙曾经对他的士兵说过:“我最喜欢狼,它又凶又猾,尤其是一群狼更可怕,就连老虎见了也要怕它三分。我希望我的部下也能变成狼,一群有着共同信念的狼。”具有这种魄力的人,才是真正的战士,真正的军人,真正的领导者,是国家、民族、团队真正的不屈的脊梁!亮剑精神讲的就是惊天骇地的气魄。古代剑客狭路相逢,勇者胜,哪怕对方是第一剑客,明知不敌,也要亮出自己的宝剑。
勇气可嘉,虽败犹荣。这就是亮剑精神。有了这种精神,纵然是敌众我寡,纵然是身陷重围,他也能勇往直前,柳暗花明又一村。在坚苦卓绝的战争中,正是这种亮剑精神指引着我们整个民族坚强的抵御外来的侵略,生存至今而屹立不倒,亮剑精神讲的就是大无畏的胆略。
人们常说:狭路相逢勇者胜。何谓勇者,勇者不仅仅是指那些敢于直面敌人炮火的革命英雄,同时也是指那些敢于面对困难,在困境中也可以求生存、求发展的人。在战争年代,两军对峙,双方争夺的是阵地,退一步就等于是把自己的阵地让给了敌人,也等于是把胜利的希望让给了敌人。正因为解放军在敌人面前的勇往直前,毫不退缩,才将鬼子赶出了中国,把国民党赶出了大陆,成为真正的勇者,成为笑到最后的胜利者。
《亮剑》中孔捷在遇到日本山本一木特工队的时候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惨败。当他被撤职的时候对李云龙说过这拨鬼子是如何如何的神勇。如果在这个时候李云龙害怕了,失去战斗的勇气的话,何谈后来的全部歼灭日本山本一木特工队?其实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困难的,关键看我们如何去看待困难、正视困难。如果每次遇到困难就躲开,那么永远只能远观胜利,只能在通往胜利的道路上迂回,永远无法站立在胜利的阵地上。有的时候困难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只要我们有勇气抽出宝剑,敢于亮剑拼搏,必能砍开一个缺口,冲出重围。
2、“亮剑”精神体现了一种力量。
亮剑是一种团结。历史证明,英雄往往以集体的形式出现。二战时期苏联一个飞行纵队涌现出20名王牌飞行员。无独有偶,苏军某部飞行大队涌现了21名特级战斗英雄。究其原因,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性格和气质,承传同样的优秀传统,凝聚无畏的战斗意志。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他们都敢于亮剑,哪怕是剩下最后一个人,也要坚持到最后一秒。一个优秀的集体,应该具有培养英才的土壤。大到这个团队的整体,小到团队的每个成员都有一种豪气当头,势不可挡的爆发力和强大的凝聚力,从而铸就成这个团体亘古不变的灵魂。亮剑精神讲的团结的力量。
3、亮剑是一种气魄。
一个有魄力的果敢领导者,才能带领团体无惧无畏,勇往直前。魄力是面对困境时的果断抉择,是永不言败的信心,是锲而不舍的执着。魄力让敌人望而生畏,让队友充满信心。具有这种魄力的人,才是真正的战士,真正的军人,真正的领导者,是国家、民族、团队真正的不屈的脊梁!亮剑精神讲的就是惊天骇地的气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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