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城市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等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测量方法。其中,工业企业中聚丙烯等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肥农药、纸浆制造、食品加工等行业需要控制恶臭污染物排放,排放限值一般以空气中单位体积内的气味阈值浓度为标准。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连接管道、油气回收装置等技术措施的使用要求,以及对超标排放的罚款和生产停产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标准是多少?
一、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有哪些。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二、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分成哪些等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三、污水处理厂排放检测的含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最高标准是一级A,其化学需氧量限值为50mg/L,氨氮为5mg/L(水温大于12℃)和8mg/L(水温小于等于12℃),总氮为15mg/L,总磷(2006年以后新建)0.5mg/L。
养猪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废水标准执行GB18596-2001标准,全称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为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上述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烟囱高度是如何规定的?
高度要求标准具体说明5m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m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3m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
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3m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
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3m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
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废气排放浓度标准?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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