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认定设置的道闸对自由通行可能构成一定的限制(这种事实认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妥当或能成立的,因为 设置道闸在多数情形下不能认为仅仅是增加了一个物业构件,实际上它代表了一种秩序,需要认识到有序通行有时也是自由通行得以实现之前提,这种限制已经超出合理性以及超出对方容忍的限度,则构成妨害,应判决恢复原状。

中级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为例,做出说明。
法院审理的事实是:张某是某公寓一层东南一商铺的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2月某物业公司根据某公寓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寓西南增设了智能门禁(道闸)设施,同时将原来行人和车辆均可通行得出入口改造为车辆出入口,并安装了车辆出口通道闸机远程读卡系统,禁止行人由此出入口通行。在行人通行出入口和机动车通行出入口旁边均设立岗亭,每天有保安在岗亭值班。另查明,根据市档案馆调取的公寓首层平面图显示,在小区西南角增设智能门禁设施之前,行人可以自由通行进入张某商铺,不受任何设施阻挡,增设智能门禁设施后,小区业主刷卡后可以自由通行,其他人员需向值班保安说明理由后通行,目前,该智能门禁道闸出入口成为行人及非机动车进出公寓小区的唯一通道。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设置道闸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张某的商铺处于一个不利于公众通行得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降低了顾客来张某商铺消费的可能性,从而判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寓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公寓小区西南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的智能门禁道闸设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上诉以后,法院经审理予以维持,并进一步指出:公寓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西南角公共场地上安装行人和非机动车智能门禁即道闸设施,旨在维护小区的居住安全及环境的整洁、有序,主观上虽无妨害张某经营使用的商铺的意思,客观上导致张某的商铺处于一个不利于公众通行得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降低了顾客来张某商铺的消费费可能性,虽然公寓业务员会及物业公司采取了设置商铺引导牌等措施,但道闸的设立毕竟会对公众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造成张某的商铺的客流量减少、经营受损的结果。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应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两项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本案中的道闸并不是机动车道闸,因此并不涉及所谓的停车秩序的管理,尽管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设置安装行人和非机动车智能门禁即道闸设施是出于维护小区多数业主的利益,应考虑利益的平衡,如维护多数业主的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已经超出了少数业主可以容忍的限度,则应判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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